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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完婚卻變成熟悉的陌生人

Lisa_Hsu wrote:
問題是沒有真的割下去,那就是演戲啊!
標準的反社會人格,記得買書回家自己看:4%的人毫無良知,我該怎麼辦?
反社會人格者都是非常好的演員,而且很會抓住被控制者內心的弱點
不過你怎麼會母親與老婆都是這一類型的人?母親是天意,但妻子就是自己選的,恐怕要克服自己習於被控制的習性吧!


非常感謝你的建議,
但我必須說一句: 我不是那種習慣被控制的人

我跟老婆吵架大概有30次,我所謂"吵架",是指兩個人都破口大罵,吵到鄰居都受不了的那種程度,
我假如習慣被控制,又怎麼會跟老婆吵那麼多次?

在學校遇到不合理的老師, 同學都敢怒不敢言, 只有我一個人去挑戰老師
在職場遇到不合理的事情, 同事私下都很不爽,但沒人敢公開講, 只有我一個人公開講

我想,是你沒遇到這種人吧,所以你會把事情想得很簡單

反社會人格的人多不多? 說多不多,說少也不少,看看社會新聞就知道

此話題就講到這裡,我不再回應,
無論如何,還是謝謝你的建議

mobius1280 wrote:
目前剛結完婚,結婚前...

我們尚未登記
是該就此設下停損點
(恕刪)

有公開儀式或宴客都可以當証明
不是沒登記就不算

是嗎??
但身分證沒有換阿~就法律上來說一切都不算吧??

尼斯 wrote:
有公開儀式或宴客都可...(恕刪)
現在是登記制

所以就算有儀式有證人也不算結婚

mobius1280 wrote:
我們尚未登記
是該就此設下停損點
還是既然結婚了就不斷嘗試...
還是就這樣吧。不溝通也是可以過日子..


偶像劇都演到結婚而已

沒演結婚之後的事呀

感覺不對就早點收山吧...

不然繼續耗下去兩方可能都會抱著遺憾或後悔...
mobius1280 wrote:
目前剛結完婚,結婚前...(恕刪)


兩個人坐下來好好的溝通吧,畢竟結了婚就是希望可以長長久久的。
Rainy Yuan wrote:
偶像劇都演到結婚而已...(恕刪)

犀利人妻是從生完小孩後開始演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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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

在未登記結婚前趕快考慮不然...

訂定婚約:
第 976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
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第 977 條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
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978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
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 979 條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979-1 條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
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第 979-2 條 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

除非協議離婚!

不過既然都有得到大家的祝福就好好的走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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