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限性交易,罰的不重,1年而已...
edward13 wrote: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年滿十六歲就可以合法打砲啦 或者結婚 看看顏清標他兒子
奇怪...竟然有人連這都不知道..(恕刪)
雷小炫 wrote:
這位叔叔看起來法律不...(恕刪)
雷先生~~
成年還兩種咧?
回去問問老師好嗎?
你真的唸過法嗎?
法序唸過沒?
老師講刑法概論時,你有上課嗎?
我想你沒時間翻法典....
乾脆我幫你貼上去好了....
民法第12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
刑法上以滿18歲為「應負刑法上完全之責任」
請問問老師,這2種一樣嗎?
(法序老師都有說耶...不一樣喔!)
刑法哪條寫18歲是成年,換你翻給我看好嗎?
刑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符合本篇開版「合意性交」而言~~
換你告訴我,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合意性交,觸犯刑法哪一條?
你說的頭頭是道,讓老頭我請教你,兩小無猜條款又是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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