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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性侵害論


ElliBanks wrote:
法官可看口供去思考任何有疑點的地方


你有看過法官在錄口供的嗎?

口供不是法官錄的,他怎麼會知道有問題?

這話不是前後矛盾?
TimSmith wrote:
你有看過法官在錄口供...(恕刪)

不好意思
法官不用看口供證詞喔?

但是我也沒說法官幫人錄口供喔!
何來矛盾之有?...不要隨便曲解

我的意思是說,我們都不知道出來的口供有沒有疑點
就算呈現出來的是屈打成招好了,但是"我們"根本不知道阿
要爭什麼?難道都會那麼完美?

ElliBanks wrote:
不好意思
法官不用看口供證詞喔?

但是我也沒說法官幫人錄口供喔!
何來矛盾之有?...不要隨便曲解


你是不是把法官跟律師的權責給弄混了?

TimSmith wrote:
你是不是把法官跟律師...(恕刪)

是有那麼一點...
所以法官要看的是?
煩請告知一下
謝謝
ElliBanks wrote:
是有那麼一點...
所以法官要看的是?



法官,其最主要的工作是,依照案情來定獻那一條法規最為合適..,如果.,

有一方辯護律師認為適用的法條有問題,法官必須做出合理的解釋,如果,

被抓出為了包庇某嫌犯而錯誤地解釋法源依据,法官會被面臨開除的危機




雙方的辯護律師,可以針對彼此的證詞及證物提出質疑,律師也可以對適用

的法源向法官陳述,可以追查有問題的口供,有問題的證詞,有問題的證人/證物,

但是,最後定罪的,是法官的權力,律師只能依證據提出質疑,但是不能定獻最後

的罪行,這是法官在做的事.



警方,是抓疑犯,錄口供,監禁犯人,依法規去抓人,進行搜捕及跟尖..,執法,但

不定罪,可以搜集 證物/口供/證詞 給律師,但是不能依 證物來私自處罪犯人,

可以進行私有地搜捕,但是要有合理的證明,這個證明須經由法官批準,而法官

的批準搜查令,必須報法院備案,否則,法院檢查長有權質問法官是不是濫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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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口供有問題,把關的是律師,不是法官,法官是在把關法源,及條例的適用性.,

這樣子解釋夠清楚了吧?
TimSmith wrote:
法官,其最主要的工作是,依照案情來定獻那一條法規最為合適..,如果.,

有一方辯護律師認為適用的法條有問題,法官必須做出合理的解釋,如果,

被抓出為了包庇某嫌犯而錯誤地解釋法源依据,法官會被面臨開除的危機...(恕刪)

那為什麼有些會一審有罪然後更幾審有可能變無罪?
上訴一定要提新證據嗎?
學習學習
謝謝
ElliBanks wrote:
那為什麼有些會一審有罪然後更幾審有可能變無罪?
上訴一定要提新證據嗎?



江國慶冤案..


如果,以這個案例來看,這件案江國慶本來就是無辜的,只因為剛開始抓錯人,而後,又被屈打成招,

口供是在軍中被逼寫下來的,只要可以證明,口供是被逼的,口供必須得要重新錄下,舊的口供就不

再適用...,如果舊口供不合用,江國慶現在還活著,娶妻生子,就職正當工作中...



法條與法條之間是隔行如隔山,法源法案,差一個字就差很多,更別說是差一個條例,只要可以證明

向法官提案,舊的法案條例不合適,必須改用新條例的話,無罪,或者減刑都是有可能的...


以中指蕭(這個例子夠用名了吧)為例,為什麼,蕭父一口咬定蕭明禮有病?

而且,有在吃藥.,其實,大家也都知道是裝的,蕭家在社會大眾前給大伙玩一場戲,好在,這只是違反公務,

如果,被害者的家屬,也就是老阿嬤的家屬堅持提告的話,中指蕭最高會以過失致人於死,送牢服役,

而對蕭家而言,裝瘋賣傻是脫罪的唯一希望...
首先,感謝各位的回覆~
只是一個沒想到就被蓋成公寓了,小弟有點吃驚~XD
小弟進01有些時日,只是多半都是讀跟笑居多
龍蛇混雜的地方,才有真正的街頭智慧
小弟發這篇文章不是為了討戰,或是選立委(本不夠多啊),也不是帶有任何嗆聲意義。純粹只是因為看見新聞很感慨,拿自己以往所學草率地寫下想法。將這篇文章貼入01,只因貪婪地想知道其他人、各位的想法。
接下來針對贊助本主題的朋友們提供的意見給予回應...(因為我不會多方使用引言功能,弱~)

TO SKAQQ 光第一項情色合法化就懶得砲了
feedback:想法及手段的嚴謹是要留給官員(唉)去想的,但不得不承認就統計學上,情色合法化的國家在性侵機率上遠遠低於未合法國家。

TO Puppy Puppy部分的性侵犯,所追求的不是性交,而是從對被害人施暴、侵犯的過程中得到征服的快感。性侵只是手段不是他們的目的。
feedback:性侵者是性愛兼衝動的抒發兩者合一,否則就自己去打手X或是去找人幹架會好點。我相信很多人願意給你答案。請明察。

TO asano 瞎掉就沒戲唱了 還可以讓壞人在黑暗中一輩子懺悔
feedback: 雖然很不人道,但我不知道為什麼好喜歡這招啊。只是會不會讓多數人以為盲胞....XD

TO syshiu 以暴制暴,理所當然~
feedback: 不瞞爺說,我自己有身邊人經歷過這樣的事情,我陪著她做筆錄出庭,分手的原因是因為她看見我,就會想起她曾經被...的往事。

TO TimSmith GPS的追蹤器或電子訊號追蹤器
feedback: 如果爺仔細看,會發現我提出的想法幾乎不是物質化的,我不太願意相信政府會為老百姓多花錢去搞這玩意兒。畢竟政務官員跟有錢人家都自己請保鏢。

TO 大形無相 大部分性侵案都是兩人的情況 沒有第三人在場
feedback: 驚~~我以為會小心點的~XD

TO skinnerlee 你漏了把梅根法案加進去
feedback: 爺明察,其實我有考慮進去,多方考量台灣現況後我決議除去。就現況而言,哪怕是改邪歸正的狼,也會被莫名奇妙地打死或是欺壓吧。氣氛已經不端指加害者,而是向加害者的家人扔石頭了。

TO b18 如果真的不能執行死刑,起碼應該要有終身監禁
feedback: 謝謝爺,這點中我心坎

TO 257287 鞭打前面犯罪工具
feedback: 爺您這話,我一想像差點涼了半截XD

TO blooder 話說樓主要選立委阿?
feedback: 如果我有本錢跟後盾讓我選立委的話,可以委屈你當樁腳嗎?

TO discoby
feedback: 爺明察,我當然明白治療團體早已存在,只是我希望是官方與非官方兩造都要。一來我不相信年久失修的官方作法是否有效,二來非官方由人民制定的會是守門關卡。有再犯率,就關到死。

TO eaus 侵害別人權利的人,沒資格講人權
feedback: 六零年代,白人因為黑人太多惡習、幫派組織等可能傷害一般平民的原因,勤力打壓黑人的所有權利。但事實上,黑人所謂的幫派結眾只是因為害怕落單的一個人會被白人絞殺。性侵犯該關該死,我不否認,但我們也不能不承認,他犯了錯,卻不代表這樣的錯誤就代表他的出生他的人生是完全的錯誤。

TO dougmichelle2001 廢死聯盟絕對有存在的價
feedback: 爺,我不懂~XD

TO TimSmith 江國慶冤案
feedback: 感謝,握手

TO mayanna 漠視性侵案件,約莫也等同是漠視社會問題
feedback: 性侵案沒法根治,但我們不要放棄希望。我知道受害人的困境,所以我的觀點第五點已經寫入了。另外,你聽說的拿色情圖片、情色影片這點,我的經驗裡,治療團體不是這麼搞的。好像有點拿食物去腥老鼠一樣。

TO ElliBanks 法官好像都因為雙方和解而輕判
feedback: 所以我才會汲汲加入法制要改的意見,因為我看了新聞也整個龜藍波火

TO Jasmine tea 對於那些累犯.真的很不合適廢除死刑.
feedback: 死刑只是消滅這個犯人,但我想的是盡量低減人變成罪犯,不過,坦言說我是支持死刑的~XD(自爆),只是在死刑之前我們還能做什麼。

TO 其他對於辯論的其他人
feedback: 真理越辯越明~

其實,小弟並沒有選立委的意願或是從政之類的,小弟只是單純看不過去現下法治現況的勞工階級
小弟也相同地痛恨性侵犯罪者,基本上是支持死刑的
但我一直思索,只有單對單的用法制度,殺死性侵犯、再殺死下一個性侵犯,我們殺了十個性侵犯,但仍有一百個可能的性侵犯等著我們用刑,只有一昧地殺戮。
在此之前,那是否我們還能做些什麼?

小弟希望認同這篇文章的朋友們,可以不加出處、不加轉貼、沒有網頁版權,任意去貼在你所知的網頁或是部落格上。哪怕是當成你自己的文章都好。

因為越多人聽見訴求改法的聲音,來自街頭的力量就不會輸給政府。

再次感謝各位的回應,真的,小弟受益良多




又扯到江國慶案來說明不要判死刑。
但有沒有想過江案是用軍法判,有三級三審嗎?
軍法為求速審速決,不只在國內有冤判情形。
在美國亦有許多誤判或為國家利益不得不判的案例。
性侵案這種小案子不用廢死團來討論啦。
看那個法官判的,出獄後到他家去作長工就好了!
這樣一來保證性侵犯的就業機會,法官大人們也不會判得太馬虎。
有心,能參與討論,我為先前不當言詞道歉

為求謹慎,對所謂的情色事業合法化作回應

就民情以及制度上剖析,台灣根本沒辦法將情色事業化

除了牽涉極廣的治安問題之外,何以讓犯罪行為合理化?

你文中所述「情色事業的合法化有助於性犯罪案件的降低,因為有疏通管道才能紓解犯罪者突來的欲望」

犯罪者只要有欲望,就可以得到發洩?為了滿足犯罪者慾望而合法化娼妓是本末倒置的作為

當這些人無法付出金錢來獲得性行為時,那麼發洩對象就不會止於所謂的「合法性工作者」

應該防止的是,這些加害人對於一般平民的加害行為

因為你永遠不知道這些人會選擇什麼樣的受害者,或是以什麼樣的方式去滿足性衝動

統計數字參考的對象為何?你認為這兩種對象能夠並行實施?

再者,娼妓文化所帶來的影響,營業地點不是重點

營業所帶來的「人」,這些人在大樓、社區裡進進出出,我想不需要再說明為什麼會有治安問題

「娼妓依舊有拒絕客戶的權利以及自保的權利」

這也是我認為你應該沒有經過社會洗禮,又或是位成功人士,不諳市井小民的生活

即使是政府掌控的行業,仍有弊病頻傳,此舉有如宣告黑白兩道攜手合作魚肉鄉民

最後

「嫖娼嫖妓的男人,不代表他們就是隱性的性侵犯罪者,而是提供一個比較正常的管道供給性上面的紓壓。當然,有家庭婚姻的男士就必須謹慎。因為提供這樣的環境是給予無從發洩的單身男子,而不是給男人嚐鮮破壞家庭用。」

以正常的情形下,哪個男人會去嫖娼嫖妓?無論是社會道德或是個人修養

性,不能以價值來做為交易,因為會出問題,出很大的問題

你不能有十足的把握肯定的提出一個方法,一個能夠實際施行的方法

不求能夠完美的堵上所有可能犯罪的漏洞,但是至少能夠保障在廣義以及狹義的自由、人身安全

那麼,為什麼要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具有犯罪行為的犯罪人,在出獄之後理應控管,結果空窗了幾十天

若是將責任推給第一線的執行員警,一個轄區有幾百位列管人,一個派出所才幾位員警?

那些評估、測驗、治療,各位覺得有沒有用?

這一次只因為公文旅行就搞掉一條人命

懲處咧?一個調職一個免職,被免職的那個還只是約聘人員

發生了問題,檢討問題的發生,然後問題還是一樣發生

那麼問題何解?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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