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空☆ wrote:理論上應該還是會有差例如:買房是婚後買的,雖然是歸類婚後財產但是假如是誰的名字,基本上誰就有權力隨時先把它偷偷賣掉,而不用等到離婚時大家才在那平分賣完先拿到錢就是王道,然後所有錢趕快脫產...離婚官司時對方就分不到半毛所以我個人認為還是要堅持夫妻聯名比較妥當,因為這個可以確保到時離婚時,你還有一半可以分...(恕刪) 法律不外乎情理法~以上的狀況如果當事人有刻意變賣不動產.且涉嫌脫產之意圖明確.法官會依時間點及情節有不同的判斷.所以不一定會成功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