噗噗,樓主,我很想說你很呆耶可是又很怕被你告捏你跟你前GF分手了,交往時一起出錢買的車,分手後,車子她在用,你已經很佛心的沒跟他討取當初一起出的費用反而你前GF很北七的要你繼續付錢,而你還認真的考慮該如何解決= =歐買尬,你真的很古意吶~別理她了啦,沒跟她討你之前出的就好了,還要幫忙出咧不然就是.....你們還維持一定程度的親蜜關係,所以你前GF才敢提出這種無理要求XD
i.am.avan wrote:不然就是.....你們還維持一定程度的親蜜關係,所以你前GF才敢提出這種無理要求XD NONONONO~~我跟她分手後我就去當兵了...直到現在退伍都沒跟她見面...我只是不想讓我爸媽很擔心而已。也許她就吃定我這點...
既然要硬碰硬了就擺明告知~~錢...我要留著跟女人去爽因為車子名字不是我的,也沒有任合簽名契約表示我會幫你付錢,所以我沒有任何義務去負擔你所說的任何費用。如果你要找人去攤這筆費用,就找現任男友去攤吧,反正他是你的乘客。不知道類似的事情,可不可以去警局備案。
simba lee wrote:何必為了前(錢)女友...(恕刪) 我也不想,坦白說這半年來我都收到她簡訊轟炸,一來就說要還錢,我都不理她,過了一兩個月了,我以為她就此罷手了,沒想到昨晚又傳簡訊給我,說這禮拜要來找我爸媽,我真的快昏倒了...昨晚我就告知了,如果你在這樣我們法院見,她就說她都有把簡訊留下來之類的...我一想到我的簡訊有答應要給她錢...當下我真的囧了...
簡訊有答應給錢喔那就給個壹塊錢意思一下吧反正有答應給又沒說要給多少記得要找個證人加拍照存證喔文字遊戲應該就是這樣玩的吧看完各位大大所說的小弟心中有一疑問,請各位神人解惑。如果說此時樓主再發一個簡訊明確告知我們從民國x年x月x日因彼此不合已經分手了,所以有關此車(車牌xx-xxxx)後續任何費用請自行承擔,另外先前幫忙繳貸共計xxxxxx部份請收獲簡訊時告知奉還時間。這樣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