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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跟伴侶制度兩種方案~~大家選哪一種


ihaterayfan wrote:
所以可以片面解消的伴侶制確實給這些人多一種選擇。


我也贊成單方提出離婚的法案!
Sony Nex-3, Voigtlander Bessa R2A, Nikon FM2

brexchen wrote:
特留份試算說明:
若某甲原始應繼分為1000萬,但因生前較不得父親喜愛,則父親得於遺囑中將其應繼份分降低為500萬,但不得低於500萬或完全不給(除非有繼承權喪失事由),否則受侵害之某甲仍得向其他繼承人請求其特留份分之不足部分。


特留分法條規定: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1187條)

...(恕刪)


所以不管遺囑或是婚前協議怎麼訂,
依照目前的婚姻法配偶絕對還是可以分到財產的,
只是分多分少而已


brexchen wrote:
我也贊成單方提出離婚的法案!
...(恕刪)



我也很贊成阿~~

可是如果有人敢提說要修法把離婚改成可單方面申請,
分居一年後生效的話,
應該又是另一場風暴了~~

然後就會有人跳出來說這樣的法條是毀家滅婚

綸擬辟市 wrote:
依照目前的婚姻法配偶絕對還是可以分到財產的,


沒錯。
生前將財產分好,可以避免騙婚,騙遺產的悲劇。 伴侶制度會遇上的問題,在婚姻制度上一樣會有。 而且也有解法。 所以我才說伴侶制度多此一舉。


綸擬辟市 wrote:
可是如果有人敢提說要修法把離婚改成可單方面申請,
分居一年後生效的話,
應該又是另一場風暴了~~

然後就會有人跳出來說這樣的法條是毀家滅婚


你這樣是倒因為果的說法。 家已經先毀了,才不得已走上分居這條路。 不然在一起生活甜蜜蜜的,誰沒事要分居呢?
Sony Nex-3, Voigtlander Bessa R2A, Nikon FM2

brexchen wrote:
沒錯。
生前將財產分好,可以避免騙婚,騙遺產的悲劇。 伴侶制度會遇上的問題,在婚姻制度上一樣會有。 而且也有解法。 所以我才說伴侶制度多此一舉。
...(恕刪)


伴侶制度的繼承權是可以約定的,
也就是說可以約定完全不繼承。
但是婚姻法中的配偶是至少有特留份的,
所以一些計較財產的子女會反對到底。

伴侶制度比較像是條約式婚姻,
他把很多原本婚姻裡的權利義務都改成可以雙方協商後訂立。
所以才說這是更有彈性的『類』婚姻制度。

當然了,如果可以修改婚姻法加入伴侶法的各種彈性也無不可。

只是不知道這種修正後的婚姻法是否能適用於『非情侶』關係的朋友了。


brexchen wrote:
你這樣是倒因為果的說法。 家已經先毀了,才不得已走上分居這條路。 不然在一起生活甜蜜蜜的,誰沒事要分居呢?


去跟那些認為可以單方面解約是毀家滅婚的人說吧!
我個人是贊成可單方面解約是更有人性的人。
eltonstar wrote:
所謂的伴侶所適用的情景應該是例如:

有兩個人,他們或她們或一男一女,在生活上相互照顧。但並不是愛情的關系。

他們可能也不會結婚或找不到結婚的對象,但是彼此有「愛」,是「關愛」是「愛護」,而不是情欲上的「愛」。

那他們就可以組成一個「家」,不是基於「愛情」所成立的家,可以享有「一對」家人所擁有的法律保障。...(恕刪)


誰跟誰要相互照顧沒人會反對!
誰要愛護誰也是個人權力!
但不表示可以任意取得「家」的資格!

一男一女的「家」是來自物種延續行為下,所定立的框架。隱含了「生」和「育」兩種行為。
同性的結合本來就不符合這資格。

現在的問題是因為同性戀者得不到如同異性戀者的法律資格。
一不做兩不休,直接更改家的定義,想要取得資格。



歐洲中世紀的同性戀者會被教會法庭判處苦役和死刑。
那是生命或生存權被「剝奪」。
現在的無法取得法律認定,叫做「資格不符」。

我不認同「同性=愛滋」之類的偏激說法。
對同性戀者該有的尊重一定要給。
但不表示可以無限上綱,要什麼有什麼~~~

憲法給的婚姻自由,同樣不適用一個四歲女娃和五歲男童的自由意識!
這是資格認定,不是歧視!
為什麼同性戀會影響到您?可否解釋同性戀是怎麼影響您的?
選擇哪一種隨便你們,爭這個其實也沒太大意義,因為每個人都說他的制度才是理想制度,那請問誰才是對的?
其實,本王相信真理不會只有一種,每個人.每個地方.每個角落,都有屬於它們的真理....
反正無論選哪一種...你們只要記得"因果自負"就好...哇哈哈...
個人認為,沒必要在現行法規下同時存在兩種類似治度
,還有如果有單方面解約這種事!會將使任何一方不再
受保障,我們看到了開放,但就連美國都沒這麼做,這
新治度看似開放讓喜歡自由者如魚得水,人類花了這麼
長的時間建立血親,再慢慢建立起婚姻,這的確是約束
但就像法律班你是有責任和義務的!

伴侶治度可實行,但就像共產主義一樣太理想!
因為人性!
很多人還是沒弄清楚
法律上的資格權利
就是"有"跟"沒有"的問題
不會因為"愛不愛"或愛多少而有差別待遇
不相愛的兩個人有沒有權利"真"結婚?
法院審查審查婚姻的時候 只會看符不符合資格
不會管 也沒有能力去管你們相不相愛
現在去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的時候
公務員也不會叫新人把"真愛"拿出來當必備文件
這種"有沒有"的基本問題 不會因為叫伴侶還是配偶而有所差別

所以...
既然相愛 為什麼不能結婚?
愛是情 法是法
當婚姻從"民俗"提昇到"法律"層次之後--

結婚,與愛何干?

若老是用這種"真愛無敵"的論述法
那我們的社會到底該走向 情理法 還是 法理情?

所以到底能不能結婚 該不該修法
應該回歸到婚姻的本質闡述法律保護的必要

但是這樣一點出來
稍微挑戰到別人的口號
馬上就會被扣上反對者的大帽子

既然這樣
不如就 愛 愛 愛 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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