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代蝴蝶 wrote:
他剛也叫我交學費,但我看到這張圖就打消念頭了


fujen1221 wrote:
對於開版者三大主主張之反駁
舊法時代規訂婚姻應舉行公開儀式並有兩人以上之證人,但不以登記為要件,所以雖然合於傳統舊習舉行婚宴(公開儀式不限於舉行婚宴),但因不以登記為要件遂生漏洞,新法則以登記為婚姻成立生效要件,婚宴之舉行則與婚姻之效立無關.
再者,婚前協議效力當然對婚姻雙方有拘束力,對於婚姻關係以外的第三人原則上不會發生拘束力,所以開版者主張有婚前協議,要以所謂的婚前協議約束夫妻以外的第三人,可以嗎?.
第三,依目前市面上常見的喜帖格式不外是”A的兒子A1娶了B的女兒B1”然後就是請課的時間地點,最後具名的是雙方家長,這在前已經講過.而在現行制度下,已經登記就已經是有婚姻關係,換句話說這份喜帖所說的也就是某人因為而子娶媳婦要請客,內容所說的是事實,而且哪有用開版版者的名義呢?開版者同意與否都不能否認這件已經結婚的事實,不是嗎?.
最後,夫妻結婚當然會與對方的親人發生關係,就是法定的姻親關係,丈夫的父親是妻子的直系姻親尊親屬,反之亦然,哪有開版者所謂的我只跟他一個人結婚,和其他人無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