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補充建議部分:
1.證據方面,一般還是以知悉這件事情,也就是直接聽到對方散布內容的人當作證人。
如果是經由你或直接聽到內容的人再轉述知道的人,就無法當作證人。
所以,在提出告訴之前,必須要先確定有這樣的人,願意出庭幫助證明這些事才行。
或者,對方有製作什麼書面或郵件,可以去蒐集這些資料。
2.另外,記錄下雙方談話的內容。
如果內容可以顯示對方曾經散布那些足以貶損人格的言論,也是可以當成證據。
不過,在提出以前,你必須把證明逐字逐句標明發話人,謄寫成書面譯文,連同提出,檢方才會把它當作證據,以內容進行調查。
3.至於損害賠償部分,一般是等到刑案經檢察官起訴後,再於刑事程序裡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4.最後,記得這是告訴乃論之罪。必須在知悉事實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5.因未詳述全部案情,其他應視實際情況而定。
dml有在看01喔可能在想如何舉證
賣豆花的 wrote:
我之前就在01說過我不懂法律了
所以我只敢用 "猜" 這個字
pm沒公開 應該無法妨害別人名譽吧
對了 我猜你的法律跟我也是同等級的 ^++^
)
你明明就比很多鄉民還清楚,
的確PM沒公開根本不會有公然侮辱或誹謗罪的問題~
很多鄉民都沒搞清楚狀況就先開炮再說,真是有欠冷靜的思考呀!
現在這樣肯為了正義而發聲,
又能堅持自己,幫助弱勢的人真的很少,
這股熱情無疑的讓這冷颼颼的冬天注入生命力!
誰說01只有群眾暴力而沒有溫暖? 有熱心人在的地方處處都是溫暖!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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