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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myloves請道歉

(轉奇摩知識)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補充建議部分:
1.證據方面,一般還是以知悉這件事情,也就是直接聽到對方散布內容的人當作證人。
如果是經由你或直接聽到內容的人再轉述知道的人,就無法當作證人。
所以,在提出告訴之前,必須要先確定有這樣的人,願意出庭幫助證明這些事才行。

或者,對方有製作什麼書面或郵件,可以去蒐集這些資料。


2.另外,記錄下雙方談話的內容。

如果內容可以顯示對方曾經散布那些足以貶損人格的言論,也是可以當成證據。
不過,在提出以前,你必須把證明逐字逐句標明發話人,謄寫成書面譯文,連同提出,檢方才會把它當作證據,以內容進行調查。


3.至於損害賠償部分,一般是等到刑案經檢察官起訴後,再於刑事程序裡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4.最後,記得這是告訴乃論之罪。必須在知悉事實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5.因未詳述全部案情,其他應視實際情況而定。

dml有在看01喔可能在想如何舉證
dieversity wrote:
民法第195條 不法...(恕刪)

是低~~
還有第三項 前兩項規定, 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不過自己翻法典比較有FU啦~~

關於第3點...是以刑法310條做為基礎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而言...
但是亦可不經刑事訴訟...直接訴諸於民事...前陣子陳致中招妓事件便是直接訴諸民事~~

大少哥 wrote:
豆花...你軟軟的你...(恕刪)


你怎麼可以這樣說呢!?

人家也是一翻用心
如果因為這件事情害D小姐幹出傻事或自我了斷,那我們這些鄉民也不會開心吧?

誰說正義一定要誰來主持
你說的也未必就是正義啊!

只要內心有"正義",所言即是"正義"
網路就是一個公開的場合,誰想表達意見都可以,但要注意以和為貴就是啦!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賣豆花的 wrote:

我之前就在01說過我不懂法律了

所以我只敢用 "猜" 這個字

pm沒公開 應該無法妨害別人名譽吧


對了 我猜你的法律跟我也是同等級的 ^++^
)


你明明就比很多鄉民還清楚,
的確PM沒公開根本不會有公然侮辱或誹謗罪的問題~

很多鄉民都沒搞清楚狀況就先開炮再說,真是有欠冷靜的思考呀!

現在這樣肯為了正義而發聲,
又能堅持自己,幫助弱勢的人真的很少,
這股熱情無疑的讓這冷颼颼的冬天注入生命力!

誰說01只有群眾暴力而沒有溫暖? 有熱心人在的地方處處都是溫暖!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我可能會得罪一些人

請大家吃豆花





對了 cash.fire , richard7083 , 大少哥 不請





賣豆花的 wrote:
我可能會得罪一些人 ...(恕刪)

喔...天冷...我也不想吃冰的~~謝謝~~
應該沒人會提告,只是網路發言要自己為言論負責

賣豆花的 wrote:
我可能會得罪一些人 ...(恕刪)



cash , richard7083 , 大少哥你們三個人可真是虧大了!!!!!!!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dieversity wrote:
應該沒人會提告,只是...(恕刪)

其實我也是這樣想...告來告去挺費時間的
我從頭說可以提告...卻也不認為c.f有提告的意思~~

但是...遇到類似的情形可以怎樣處理...聊聊也無妨...

to d....2001大...
小弟由於感冒還未完全痊癒...看到上面那厚厚的一層冰我就縮了~~
倒是大少哥已經喊要吃豆花很久了...
我看他可能比較悶啦~~

大少哥 wrote:
豆花...你軟軟的

你想主持正義??...(恕刪)

你在另一篇寫那什麼東西

你嘴巴給我放乾淨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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