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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跟伴侶制度兩種方案~~大家選哪一種

綸擬辟市 wrote:
另外伴侶制的雙方財產預設是分別財產制(婚姻制則是共同財產制),
繼承關係則是書面另立約定(不像婚姻制配偶至少可以分1/2)。

所以伴侶制還有另一個很適合的族群就是黃昏之戀的老先生老太太,
很多子女會反對父母再婚的原因都是出在財產分配,
而伴侶制會讓子女感覺比較不受威脅(條件談好的話 )所以比較不會出面阻擋。...(恕刪)


婚姻制的遺產問題早就有解了.只要簽婚前協議書,放棄遺產繼承權即可.不會比伴侶制更麻煩處理.(反正用伴侶制,還是得另立書面約定)

所以你舉的例子,用伴侶制來解決,根本是多此一舉.


綸擬辟市 wrote:
伴侶制包含的對象比結婚制要廣很多,
往另一個方向想就是讓一些無法透過婚姻制『成家』的人也有在法律上擁有家庭的保障。


一樣是多此一舉的做法.只要在現行法律上,修改成同性戀婚姻也合法,你講的問題,就都解決了.何必多立一條讓人專漏洞法案.

corner_pig wrote:
還有單方面解約勒


單方面解約這條,我是贊成的.台灣現在離婚要配偶同意這個法律,是不合乎人性的.因為我看過惡意不離婚,擺爛的例子實在太多.

當然,要單方面解約,有許多條件要先達成.例如: 一年沒有同居. 單方面解約,也不是說能解就能解的!
Sony Nex-3, Voigtlander Bessa R2A, Nikon FM2


brexchen wrote:
婚姻制的遺產問題早就有解了.只要簽婚前協議書,放棄遺產繼承權即可


婚前協議可以違背遺產特留份嗎?
這點我不是很清楚,必須問問看板上有沒有法學常識比我好的網友。



brexchen wrote:
只要在現行法律上,修改成同性戀婚姻也合法,你講的問題,就都解決了.何必多立一條讓人專漏洞法案


伴侶法又不是for同性戀專用,同性、異性朋友間一樣可以用阿(沒有性關係的)。
男女朋友如果不接受現在的婚姻法,希望有更彈性的選擇,也是可以選擇伴侶法。



brexchen wrote:
單方面解約這條,我是贊成的.台灣現在離婚要配偶同意這個法律,是不合乎人性的.因為我看過惡意不離婚,擺爛的例子實在太多.

當然,要單方面解約,有許多條件要先達成.例如: 一年沒有同居. 單方面解約,也不是說能解就能解的!


單方面解約偏偏是很多人批評伴侶法的地方。
雖然我也認為婚姻法中離婚要雙方同意或是法院判決很沒有人性,
能開放的話或許會吸引更多長期同居的人願意結婚吧!
綸擬辟市 wrote:
婚前協議可以違背遺產特留份嗎?
這點我不是很清楚,必須問問看板上有沒有法學常識比我好的網友。


不用法律專家,只要多看八卦新聞就知道了: 請搜尋: 郭台銘與曾馨瑩夫婦改採分別財產制。

綸擬辟市 wrote:
伴侶法又不是for同性戀專用,同性、異性朋友間一樣可以用阿(沒有性關係的)。
男女朋友如果不接受現在的婚姻法,希望有更彈性的選擇,也是可以選擇伴侶法。


講難聽點,信不過配偶,又要享受所有配偶的權利,就快點結婚了事。事情簡單點不好嗎? 老是想些漏洞給人鑽。拜託你們放過同性戀吧!!!

綸擬辟市 wrote:
單方面解約偏偏是很多人批評伴侶法的地方。
雖然我也認為婚姻法中離婚要雙方同意或是法院判決很沒有人性,
能開放的話或許會吸引更多長期同居的人願意結婚吧!


才怪勒。不知道多少家庭不幸又離不了婚的人會跳出來叫好!!!

"會吸引更多長期同居的人願意結婚吧" 你講的這個情形,正好反映出對另一半不具有信心的情況。其實是很悲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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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選伴侶制
我是某人的伴侶,但不是某家人的媳婦,讚!
當女人都不想當媳婦時,社會應該會完全不一樣了吧~
brexchen wrote:
不用法律專家,只要多看八卦新聞就知道了: 請搜尋: 郭台銘與曾馨瑩夫婦改採分別財產制


這個只是分別財產制,跟遺產無關。
基本上只要是配偶或是直系親屬就是會有遺產的特留份。
分別財產制是離婚後不用把剩餘財產對分。


brexchen wrote:
信不過配偶,又要享受所有配偶的權利,就快點結婚了事。


所以你還是避開了一個重點,如果是不是情侶關係的人想結為伴侶,
他們也不能結婚,請問能用什麼制?

而結不結婚跟信不信任配偶是兩回事,有的人就是覺得現在的婚姻制度太死板不想結婚,
但是不代表他不想照顧他的伴侶或是生病後只能由兄弟姊妹甚至侄子女替他決定生死去留。

brexchen wrote:
拜託你們放過同性戀吧!!!


目前婚姻平權法(包含同性婚姻)就已經一讀通過了,
他跟伴侶法是兩個完全獨立的法案。
無論伴侶法有沒有通過,只要婚姻平權法三讀通過,同性戀者就能結婚了。

所以支持伴侶法跟支持同性婚姻基本上不衝突。

而反對同志婚姻的人基本上是三個法案都一起反對的,
雖然他們根本也不想弄懂三個法案的內容。


brexchen wrote:
才怪勒。不知道多少家庭不幸又離不了婚的人會跳出來叫好!!!

"會吸引更多長期同居的人願意結婚吧" 你講的這個情形,正好反映出對另一半不具有信心的情況。其實是很悲哀的。


那些家庭不幸又離不了婚的人當然會認片面解約這個條款,因為他們自己深受其害。
但是反對伴侶制度的人最無法接受的基本上就是可以片面解約的條款(請自己看完這個討論串)。

呃...你一方面認為婚姻應該可以片面離婚(非法律判決離婚),
一方面又認為想要使用這種制度的人是『對另一半不具有信心的情況。其實是很悲哀的』,
所以你是感同身受嗎?

事實上就是台灣目前的婚姻法除非是判決離婚,否則不可能單方面提出離婚就生效。
制度就是這麼死,這麼有『保障』,而且結婚還附贈姻親。
這跟信心有何干?


綸擬辟市 wrote:
這個只是分別財產制,跟遺產無關。
基本上只要是配偶或是直系親屬就是會有遺產的特留份。
分別財產制是離婚後不用把剩餘財產對分。


看清楚,郭留下的遺產,曾是沒得好分。特留份是給子嗣來分。這在生前就安排好了。
或是特留份留給誰,也可以透過遺囑來安排。


綸擬辟市 wrote:
所以你還是避開了一個重點,如果是不是情侶關係的人想結為伴侶,
他們也不能結婚,請問能用什麼制?

而結不結婚跟信不信任配偶是兩回事,有的人就是覺得現在的婚姻制度太死板不想結婚,
但是不代表他不想照顧他的伴侶或是生病後只能由兄弟姊妹甚至侄子女替他決定生死去留。


為什麼不能結婚? 單身有自主能力的人,為甚麼不能結婚? 是受到他人控制嗎?

是太懶了不想去結婚?


綸擬辟市 wrote:
目前婚姻平權法(包含同性婚姻)就已經一讀通過了,
他跟伴侶法是兩個完全獨立的法案。
無論伴侶法有沒有通過,只要婚姻平權法三讀通過,同性戀者就能結婚了。

所以支持伴侶法跟支持同性婚姻基本上不衝突。

而反對同志婚姻的人基本上是三個法案都一起反對的,
雖然他們根本也不想弄懂三個法案的內容。


三個法案中,第一個法案也是大多數國民可以接受。 那又何苦拿同性戀者當矛頭,硬要綑綁3個法案推出去? 被罵的是同性戀者,其心可議!!!!


綸擬辟市 wrote:
那些家庭不幸又離不了婚的人當然會認片面解約這個條款,因為他們自己深受其害。
但是反對伴侶制度的人最無法接受的基本上就是可以片面解約的條款(請自己看完這個討論串)。

呃...你一方面認為婚姻應該可以片面離婚(非法律判決離婚),
一方面又認為想要使用這種制度的人是『對另一半不具有信心的情況。其實是很悲哀的』,
所以你是感同身受嗎?

事實上就是台灣目前的婚姻法除非是判決離婚,否則不可能單方面提出離婚就生效。
制度就是這麼死,這麼有『保障』,而且結婚還附贈姻親。
這跟信心有何干?


我長年活在社會低層。看到的悲哀情況之多,之深,不是你可以想像的。結婚初期都是甜蜜。由於有很多因素造成婚姻起了變化。搞到一個家庭四分五裂。天天惡言相向,精神受盡折磨。 能夠讓這群人解套,實在是社會之福!!!

所以我不懂搞個伴侶制度來給更多人鑽漏洞是想要怎樣? 把台灣弄沉嗎???

台灣是塊福地,拜託拜託不要再糟蹋社會上的不幸人與同性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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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exchen wrote:
看清楚,郭留下的遺產,曾是沒得好分。特留份是給子嗣來分。這在生前就安排好了。
或是特留份留給誰,也可以透過遺囑來安排。


看來你完全不懂"特留份"的定義

卻在這裡混淆別人


brexchen wrote:
為什麼不能結婚? 單身有自主能力的人,為甚麼不能結婚? 是受到他人控制嗎?

是太懶了不想去結婚?


答案你不是自己都說了嗎?就是下面這段....

brexchen wrote:
我長年活在社會低層。看到的悲哀情況之多,之深,不是你可以想像的。結婚初期都是甜蜜。由於有很多因素造成婚姻起了變化。搞到一個家庭四分五裂。天天惡言相向,精神受盡折磨。 能夠讓這群人解套,實在是社會之福!!!
ihaterayfan wrote:
看來你完全不懂"特留...(恕刪)


我講的不完全。
小郭的作法是捐出9成遺產。剩下的一成再來依遺產法分。
所以一樣是婚姻制度下,你的遺產還是可以做好分配。 配偶無法原有財產來分。只能用特留份來瓜分到剩下的遺產。


繼承人之特留分,民法規定於1223條,比例規定如下:

(1)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2)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3)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4)兄弟姐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5)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特留份試算說明:
若某甲原始應繼分為1000萬,但因生前較不得父親喜愛,則父親得於遺囑中將其應繼份分降低為500萬,但不得低於500萬或完全不給(除非有繼承權喪失事由),否則受侵害之某甲仍得向其他繼承人請求其特留份分之不足部分。


特留分法條規定: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1187條)


ihaterayfan wrote:
答案你不是自己都說了...(恕刪)


答案你不是自己都說了嗎?就是下面這段....


請你看清楚我寫是的"單身"。
Sony Nex-3, Voigtlander Bessa R2A, Nikon FM2

brexchen wrote:

請你看清楚我寫是的"單身"。


許多單身的人之所以單身(恐婚)就是因為看多了別人婚姻不幸卻難以離婚造成的。
所以可以片面解消的伴侶制確實給這些人多一種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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