綸擬辟市 wrote:
另外伴侶制的雙方財產預設是分別財產制(婚姻制則是共同財產制),
繼承關係則是書面另立約定(不像婚姻制配偶至少可以分1/2)。
所以伴侶制還有另一個很適合的族群就是黃昏之戀的老先生老太太,
很多子女會反對父母再婚的原因都是出在財產分配,
而伴侶制會讓子女感覺比較不受威脅(條件談好的話)所以比較不會出面阻擋。...(恕刪)
婚姻制的遺產問題早就有解了.只要簽婚前協議書,放棄遺產繼承權即可.不會比伴侶制更麻煩處理.(反正用伴侶制,還是得另立書面約定)
所以你舉的例子,用伴侶制來解決,根本是多此一舉.
綸擬辟市 wrote:
伴侶制包含的對象比結婚制要廣很多,
往另一個方向想就是讓一些無法透過婚姻制『成家』的人也有在法律上擁有家庭的保障。
一樣是多此一舉的做法.只要在現行法律上,修改成同性戀婚姻也合法,你講的問題,就都解決了.何必多立一條讓人專漏洞法案.
corner_pig wrote:
還有單方面解約勒
單方面解約這條,我是贊成的.台灣現在離婚要配偶同意這個法律,是不合乎人性的.因為我看過惡意不離婚,擺爛的例子實在太多.
當然,要單方面解約,有許多條件要先達成.例如: 一年沒有同居. 單方面解約,也不是說能解就能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