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u84vu wrote:
一樣的想法,婚姻制度...(恕刪)
婚姻和契約又是兩種不同的東西
請不要硬把他搞在一起
上餐廳和自己煮都可以填飽肚子
但你不會要求自己煮要比照餐廳辦理吧?
請以類似的邏輯思考
你關心的問題
就算前面說的
你愛跟伴侶怎麼簽契約都可以
法律也有一定的效力
但不表示你們就需要透過另外一個伴侶法的約束
如果你想排除原生家庭
也可以在契約中規範
成本的部分可多了
小的部分
光我們在這邊討論就消耗不少成本
如果加上修法、改表單、後續產生的法院訴訟等等
光想像就是天文數字
這些都要全體納稅人一起負擔
請考慮成本效益吧
加個警語....
您不會覺得太誇張了...
財務操作影響個人
伴侶法如果真的通過了
影響範圍廣大(法律程序、公務機關等等)
請問您警語範圍要設多大?所有文件都加註嗎?
不是畏懼改變
而是改變要有他的價值
不然
就公投吧(有公投法 此重大議案為何不公投?)
如果全民都願意負擔
那也沒什麼好說的
但我反對少數不肖立委 處理部分個案 就拖全民下水....
台灣拼經濟都來不及了 還來搞政治耗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