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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跟伴侶制度兩種方案~~大家選哪一種

vu84vu wrote:
一樣的想法,婚姻制度...(恕刪)


婚姻和契約又是兩種不同的東西
請不要硬把他搞在一起
上餐廳和自己煮都可以填飽肚子
但你不會要求自己煮要比照餐廳辦理吧?
請以類似的邏輯思考

你關心的問題
就算前面說的
你愛跟伴侶怎麼簽契約都可以
法律也有一定的效力
但不表示你們就需要透過另外一個伴侶法的約束
如果你想排除原生家庭
也可以在契約中規範

成本的部分可多了
小的部分
光我們在這邊討論就消耗不少成本
如果加上修法、改表單、後續產生的法院訴訟等等
光想像就是天文數字
這些都要全體納稅人一起負擔
請考慮成本效益吧

加個警語....
您不會覺得太誇張了...
財務操作影響個人
伴侶法如果真的通過了
影響範圍廣大(法律程序、公務機關等等)
請問您警語範圍要設多大?所有文件都加註嗎?

不是畏懼改變
而是改變要有他的價值
不然
就公投吧(有公投法 此重大議案為何不公投?)
如果全民都願意負擔
那也沒什麼好說的
但我反對少數不肖立委 處理部分個案 就拖全民下水....
台灣拼經濟都來不及了 還來搞政治耗損......


icliang wrote:
~~~選擇者知道自己選了什麼~~~...(恕刪)


道理上說來是這樣沒錯。實際層面操作就不是這麼一回事了。尤其以台灣的國情來看,要導入伴侶制度方案或是與結婚雙制度並行,我覺得不適合。
Sony Nex-3, Voigtlander Bessa R2A, Nikon FM2
大家討論了半天,好像都搞錯了方向。

兩個相愛的人,應該就結婚去。(這是愛情層面,不論男女)

而所謂的伴侶所適用的情景應該是例如:

有兩個人,他們或她們或一男一女,在生活上相互照顧。但並不是愛情的關系。

他們可能也不會結婚或找不到結婚的對象,但是彼此有「愛」,是「關愛」是「愛護」,而不是情欲上的「愛」。

那他們就可以組成一個「家」,不是基於「愛情」所成立的家,可以享有「一對」家人所擁有的法律保障。


例如:a男,喜歡女生。但到老了還是找不到有女生嫁給他。b男,他抱持單身主義,不想和女人結婚。
然而a男和b男有長年的交情,在生活上也相互照顧。他們願意組成一個家庭,以後相互照顧。

但是他們兩個的關系,並不是「愛情」,所以不選擇「結婚」這一個選項。他們也不會「上床」,所以不必對彼此有「性忠貞」的義務。

a男還是有生理上的需求,所以也可能去約一夜情,去「買春」。想當然,b男也不會介意。b男當然不會介意,他們又不是「愛情」關系!

他們只是「伴侶」,相互照顧的家人。

有一天a男,突然遇到真命天女,要結婚去了,b男當然不會阻止他,反而還會祝福他吧?
如果b男一時想不開,想說那我以後一個人怎麼辦?想阻止a男,a男當然可以片面解約,結婚去。
因為他們原本就不是因為「愛情」而組成的家庭。

因為愛情的,就直接結婚就好了。

大家想到那裡去了?好像都討論錯方向了。


當然,這也有可能被「有心人」拿來鑽法律漏洞。

例如,a男和b女選了伴侶制度。但他們其實是情侶,在當時也相愛。
有一天,其中一方在外面亂搞,或要片面解約。另一方也拿他沒有辦法。

問題是,這是當初你們自己的選擇啊?相愛的人,可以結婚,你們選擇「伴侶」,自己就要負責。



大家都想錯方向了。

Life will never do without Hi-tech
eltonstar wrote:
大家討論了半天,好像都搞錯了方向。

兩個相愛的人,應該就結婚去。(這是愛情層面,不論男女)

而所謂的伴侶所適用的情景應該是例如:

有兩個人,他們或她們或一男一女,在生活上相互照顧。但並不是愛情的關系。

他們可能也不會結婚或找不到結婚的對象,但是彼此有「愛」,是「關愛」是「愛護」,而不是情欲上的「愛」。

那他們就可以組成一個「家」,不是基於「愛情」所成立的家,可以享有「一對」家人所擁有的法律保障。


例如:a男,喜歡女生。但到老了還是找不到有女生嫁給他。b男,他抱持單身主義,不想和女人結婚。
然而a男和b男有長年的交情,在生活上也相互照顧。他們願意組成一個家庭,以後相互照顧。

但是他們兩個的關系,並不是「愛情」,所以不選擇「結婚」這一個選項。他們也不會「上床」,所以不必對彼此有「性忠貞」的義務。

a男還是有生理上的需求,所以也可能去約一夜情,去「買春」。想當然,b男也不會介意。b男當然不會介意,他們又不是「愛情」關系!

他們只是「伴侶」,相互照顧的家人。

有一天a男,突然遇到真命天女,要結婚去了,b男當然不會阻止他,反而還會祝福他吧?
如果b男一時想不開,想說那我以後一個人怎麼辦?想阻止a男,a男當然可以片面解約,結婚去。
因為他們原本就不是因為「愛情」而組成的家庭。

因為愛情的,就直接結婚就好了。

大家想到那裡去了?好像都討論錯方向了。


當然,這也有可能被「有心人」拿來鑽法律漏洞。

例如,a男和b女選了伴侶制度。但他們其實是情侶,在當時也相愛。
有一天,其中一方在外面亂搞,或要片面解約。另一方也拿他沒有辦法。

問題是,這是當初你們自己的選擇啊?相愛的人,可以結婚,你們選擇「伴侶」,自己就要負責。



大家都想錯方向了。

...(恕刪)


例子舉得真好!
鹹淡超人 wrote:
例子舉得真好!...(恕刪)


您覺得是以上51頁網友討論錯誤? 還是您兩位搞錯伴侶制度?~~(苦笑)

對照您對伴侶制度的定義
1.伴侶間不得上床,發生肉體關係,這應該是你們首創的.....
2.伴侶間有還是有義務性的責任,不是像您說的揮揮手不帶走半天雲彩,而且,您提的在現實中有可能嗎?只要利益?不要責任和義務?這人性也太美好了 以您的例子 ab之間的共有財產處理呢? 是借貸還是贈送? 之前的簽字是否有效力?而且照您所說的 ab當室友就好了....何必搞伴侶?
3.簡單說 您的定義和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提出來的草案差距甚大,但該協會提出的文宣過度美化,參考參考就好....

這也證實我前面所提到的成本問題,支持法案的多半沒有多想,連自己都沒有搞清楚就貿然投入社會成本,在處理社會問題上是很不智的,我們不應該被少數的立委牽著鼻子走....
dennis10 wrote:
您覺得是以上51頁網...
對照您對伴侶制度的定義
1.伴侶間不得上床,發生肉體關係,這應該是你們首創的.....

(恕刪)



我沒有說伴侶不得上床喔…

我的意思是兩個願意相互照顧,但不是「愛情」的人,可以組成一個「家」。

如果,兩個人又要組成一個「家」,又要上床,那就直接結婚就好了啊。何必選「伴侶」制度。

當然,我也不否認,也有可能有兩個人又要上床,又不想「結婚」,只想組成「伴侶」。這也是他們的選擇。
他們自然也要去評估「伴侶」和「婚姻」之間的不同。

自己的選擇,自己負責。

不過這不是「伴侶」制度設計的原意。


dennis10 wrote:
您覺得是以上51頁網...

2.伴侶間有還是有義務性的責任,不是像您說的揮揮手不帶走半天雲彩,而且,您提的在現實中有可能嗎?只要利益?不要責任和義務?這人性也太美好了 以您的例子 ab之間的共有財產處理呢? 是借貸還是贈送? 之前的簽字是否有效力?而且照您所說的 ab當室友就好了....何必搞伴侶?

(恕刪)



當室友可以幫他簽署醫院的相關同意書嗎?室友可以繼承對方的財產嗎?
這麼簡單的道理,怎麼會看不出不同呢?



法案的原意是好的。
但一開始難免會有一些考量不到的地方,有些漏洞。

但我們要的,不是去直接否定它,染名化它。
隨著時代的進展,自然會去改進修正它。


假設,a男有一個好朋友,b男或b女,他們各自沒有婚姻,但有深厚的感情。(agagn,不是「愛情」。有愛情請去結婚),a男死後,如果沒有伴侶制度,他們沒有組成一個「家」,他的財產不能留給b,這是a所願嗎?

這樣的情況下,「伴侶」制度,對a和b不是很有利嗎?這也會是他們所願。


我看不出來多元成家方案,有那一點是為了所謂,讓人搞小三,或讓人「不負婚姻」責任而結合的用意。


如果是一般人,不論你要找同性或異性。

很自然的,他們就是去找一個相愛的人,然後結婚。

別人有沒有組成「伴侶」,關他們屁事啊?
有影響到他們什麼嗎?

沒事,選什麼「伴侶」制度?


如果,萬一,假設,有一天,你發現你找不到另一半,沒有人要嫁娶你,你也不想嫁娶別人。

這時候,身邊正好有一個可以相互照顧朋友,選擇成為「伴侶」,成立一個「家」
這樣不好嗎?

多這樣一個選項是妨害到誰了呢?


這原本就不是二選一的問題,根本沒有所謂選那一個的問題。

一般人,在可以的情況下,當然是選「婚姻」啊。

不得已的情況下,或特殊的情況下,才選「伴侶」。


吃不起「王品牛排」,還不許別人吃「夜市牛排」啊?

有「王品牛排」吃,誰要吃「夜市牛排」?











Life will never do without Hi-tech

eltonstar wrote:
但是他們兩個的關系,並不是「愛情」,所以不選擇「結婚」這一個選項。他們也不會「上床」,所以不必對彼此有「性忠貞」的義務。.(恕刪)


eltonstar wrote:
我沒有說伴侶不得上床喔….(恕刪)


您的表述,這兩句矛盾
所以 您定義的伴侶關係 到底是不是炮友? 需不需要『性忠貞』?
我想 台灣的社會還沒開放到全民炮友的階段 既使雙方都同意也不是完全可以....會受到法律、家庭、道德的約束 這也是目前討論的issue之一

eltonstar wrote:
當室友可以幫他簽署醫院的相關同意書嗎?室友可以繼承對方的財產嗎?
這麼簡單的道理,怎麼會看不出不同呢?.(恕刪)


當然可以啊 不然我們社工要如何工作?
相關同意書如果有授權室友 室友可以簽(個人建議如果無法聯繫家人,還是由社工處理比較好)
遺囑如果有寫室友 當然可以繼承
就如同你說的 這是很『簡單』的道理

eltonstar wrote:
一般人,在可以的情況下,當然是選「婚姻」啊。
不得已的情況下,或特殊的情況下,才選「伴侶」。….(恕刪)


這是把伴侶定義在次級的觀念,和該協會的定義又不同
另外 您如何定義不的已或特殊的情況?婚姻機會為0?社工不介入?還是社工要去找所謂的伴侶來處理?
如果伴侶要轉婚姻 會有什麼問題? 原伴侶該如何處理?
如果婚姻要轉伴侶 原婚姻又該如何處理?
這些都要想清楚
才有可能建立配套制度
而不是一小群立委出來喊一喊 就要全民承受....
感覺這個議題的前提,就是先質疑愛情本身啊
我支持同性婚姻
但其他2點
根本來亂的
所以人家連提案都不敢
還有單方面解約勒

dennis10 wrote:
您的表述,這兩句矛盾
所以 您定義的伴侶關係 到底是不是炮友? 需不需要『性忠貞』?
我想 台灣的社會還沒開放到全民炮友的階段 既使雙方都同意也不是完全可以....會受到法律、家庭、道德的約束 這也是目前討論的issue之一
...(恕刪)


伴侶關係是『包含』情侶、與非情侶關係的人。
兩個情侶不想結婚但是仍想共渡一生的話可以選擇伴侶制。
這個時候他們可以選擇是否要另行約定是否要有性忠貞的條約,如果有約定,則如果一方違反了就會有民事上的懲罰。
但兩個『非』情侶的人也是可以結成伴侶,就像上面的舉例。
身為伴侶則可享受類似配偶的權益跟義務(扶養照顧、報稅、保險、繼承等等),
而當其中一個人重病時另一個人可以為他簽下放棄急救申請書,
在伴侶過世後也可以處理喪禮。

另外伴侶制的雙方財產預設是分別財產制(婚姻制則是共同財產制),
繼承關係則是書面另立約定(不像婚姻制配偶至少可以分1/2)。

所以伴侶制還有另一個很適合的族群就是黃昏之戀的老先生老太太,
很多子女會反對父母再婚的原因都是出在財產分配,
而伴侶制會讓子女感覺比較不受威脅(條件談好的話)所以比較不會出面阻擋。

伴侶制包含的對象比結婚制要廣很多,
往另一個方向想就是讓一些無法透過婚姻制『成家』的人也有在法律上擁有家庭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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