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潛水員 wrote:
從幾個層面來討論,1...(恕刪)
根本就不是離婚
而且從來都不是前夫是叫先夫喔
他女友是喪偶 ,而且也繼承了前夫的勞保理賠。
當你繼承財產的時候就一併連負債都繼承了,沒有那種只要繼承財務,不要繼承債務的事。
當初繼承時應該是要辦限定繼承,扣除債務後有剩的再繼承,勞保死亡給付15個月,應該夠還20萬(原始金額應該沒那麼多)的債務,今天就不會被追債了。
只是不曉得為甚麼喪夫後換身份證,女方跟版主就一直稱死去的丈夫為前夫??說甚麼死後離婚,台灣根本就沒有死後離婚,是日本人才有死後離婚。
前夫是指離婚的丈夫
先夫是指過世的丈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