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七社社長 wrote:歐美只要一外遇離婚...(恕刪) 歐美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加上『子女的扶養費用』的總和。本來就給的部分,這是離婚本該應該的。台灣才是外遇的天堂。「台灣要提起訴訟請求贍養費,必須要有三個要件:第一,自己對於離婚沒有過失。第二,法院判決准許離婚。第三、因為判決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
當年我岳父也是50多歲暈船,送了幾百萬,一堆卡債後,被小吃部小姐一腳踏開,真是智障到不行⋯⋯現在60多歲了靠打工度日,兒子也不想理他,因為當初兒子女兒都因為此事背債,唉~我太太也背了80萬咧⋯⋯還不敢跟我說~不過事情都過去了⋯⋯奉勸大家別暈船,勉錢最貴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