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oi klkl jk wrote:是的...13年來的感情不是說斷就斷..........我也一直猶豫.難道我要為了她不跟我牽手+擁抱+做愛....我就要跟他離婚嗎????哀~~ 別自我安慰了好嗎?中華民國的法律都明明白白地說了只要夫妻一方不履行夫妻義務(包括行房)溝通無效之下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訴請離婚就你現在的情況連國家法律都等於是變相支持你離婚你還是好好想想怎麼做才是最符合你的利益
ioi klkl jk wrote:的確..我有機會出軌的.甚至有機會第二春但是基於夫妻之間的承諾.我放棄了...現在很後悔 確實是精神外遇,老婆的恨不是沒有原因,想辦法用誠心解開老婆的心結比離婚好得多
贍養費為法律中定義,在夫妻分居或離婚後,提供給配偶的必需生活費用。(並非妻 提供給夫,或是夫 提供給妻)傳統上贍養費是由男方支付給其前妻,但1970年後,基於男女平等的考量,,[男方也可有權向其前妻要求贍養費]。《中華民國民法》第一○五七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 [判決離婚] 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只要是協議離婚,贍養費問題就不存在,除非協議條文中有約定遇到問題 一定要面對處理你不面對 心裡疙瘩永遠在你願意用下半輩子繼續耗下去那就拖著吧建議你 跟雙方長輩 老婆一起面對問題
離婚真的會讓你比較快樂嗎你要想一想這個問題如果你對過去的犯錯有誠心懺悔且不斷的試著去彌補夫妻關係一定會有所改善的建議你再努力看看慢慢展開 慢慢地化解很多西方人給我們的思想今日證明根本就是錯的大家都只考慮個人自由卻沒有想過這個社會的各種問題 卻是過度強調個人自由所帶來的你一定要再堅持看看沒有什麼比一家人的幸福快樂來得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