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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結束已結束已結束已結束

淺水看看 wrote:
與現任男友認識不到...(恕刪)


法律並沒有規定不可以跟前女友聯絡,

也沒規定不能跟前女友打砲,

他愛跟多少前女友聯絡,打砲,你都沒皮條

你只能選擇接受,或離開,又或者跟他一樣,也跟前男友聯絡

但人的習性是對於握不住的東西往往會想更用力握住他,

如果說愛是付出不求回報,那麼你應該讓他玩到爽

追求平等愛,有回報的愛,就只有痛苦與迷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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