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gugu wrote:在雙方都有監護權的情況下使脫離他方親權就構成犯罪所以共同監護並不是除罪的條件 以樓主共同監護為例,去問律師法官可能有的會說其前夫擅自帶走小孩犯了略誘罪,有的會認為前夫也是監護人並沒有觸犯略誘罪(樓主報案警察說其前夫沒有違法);就是各方看法不同才有爭議。為了避免爭議,我才建議樓主遞狀改成單方監護。附帶一提,樓主若是去把小孩子搶回來而其前夫去報案,因是不同派出所受理並且共同監護有爭議,要當心警察認為樓主犯了略誘罪而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