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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美人推通姦除罪化:難道有通姦罪就不通姦嗎

情感, 是得靠當事人自己努力經營, 也得靠自己的道德觀念約束自己, 談法律, 只是輔助
法律, 終究是道德的底限, 是跟講不通道德觀念的人最後的溝通機會, 談情感, 只是羈絆

存廢之間, 沒有太大的意義
真正有意義的, 是另一半在你身邊, 心是有回來的, 而你的心也只在他身上
而悲哀的是, 指望用法律去綁住心沒回來的另一半的這種觀念
加藤老鵰 wrote:
九把刀幾時通姦了?...


沒人說柯景騰(九把刀)通姦,如果你看清楚,人家說的是....

「李進良、彭順、簡翔棋(小馬)、柯景騰(九把刀)...出軌男性名人

如果你基礎中文語文能力加強一點,就不會搞錯別人的意思了。

有通姦罪:有些人就是談賠償唧唧歪歪的,聽說要被告,還是刑罰,馬上乖乖的!

通姦除罪化:你根本拿他沒皮條,要告民事還要花錢找律師


雲師兄 wrote:
情感, 是得靠當事人自己努力經營, 也得靠自己的道德觀念約束自己, 談法律, 只是輔助
法律, 終究是道德的底限, 是跟講不通道德觀念的人最後的溝通機會, 談情感, 只是羈絆

存廢之間, 沒有太大的意義
真正有意義的, 是另一半在你身邊, 心是有回來的, 而你的心也只在他身上
而悲哀的是, 指望用法律去綁住心沒回來的另一半的這種觀念

bikeneo wrote:
于美人質問,「難道有通姦罪,許多男男女女就不通姦了嗎?
又或者,是不是應該把通姦罪加重,比如說關個7年之類的,加重刑罰,遏止通姦」?...(恕刪)
看來于美人也是沒什麼腦的人

人云亦云,跟著趕流行,搞不清楚要什麼?



談這問題前,是否該先談,如何保障與賠償,無辜受害的另一半?

如果通姦者,財產全歸無辜受害的另一半,外加另一半可要求離婚,那OK啊
通姦除罪化是說刑法除罪化, 但民事還是可求償

通姦罪其是最可憐的是小三, 因為通常老婆只會告小三, 不會告老公, 但通姦難道是小三一個人的責任嗎? 男人爽完了卻不用負任何責任

bikeneo wrote:
于美人昨錄超視節目...(恕刪)
婚後不能與配偶之外的人做愛,婚前就可以合意濫交,法律根本限制結過婚人的人權,歧視已婚者!
刑法應該一律平等的,限制未婚者只能與固定一位性伴侶做愛,劈腿者,罰!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要馬就廢除通姦罪
要馬就維持通姦罪,但要修法加列未婚者與第二名以上性伴侶做愛者,罰!
~Maggie~ wrote:
通姦罪其是最可憐的是小三, 因為通常老婆只會告小三,
老婆才可憐,小三有什麼好可憐?
seatree wrote:
這是行不通的。告訴...(恕刪)

1. 通姦一次只能告兩個人,而且一定要告兩個人,而且這兩個人還必須是一男一女,性器相接方成姦(通論)。
如果如您所說,只告一個人,請問一人如何成姦?沒有共犯怎能成姦?
(刑訴第二百三十九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稱之為「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

2. 通姦被害者在「告訴後,得對配偶單獨撤回」。
(刑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通姦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3. 這就演變出兩個現象:
a.告兩個。
b.徹告原諒配偶,只剩小王或小三。
這時,弱勢的就是小三或小王。(倘若她遭受矇騙,被人夫欺瞞交往,爾後深陷其中呢?)
(通姦的狀況,以不若當初條文初成那麼單純...)
婚姻中的背叛,也可能是婚姻存續中的配偶的過失,小三或小王也可能是被蒙蔽者,但現行法令導致
女方多原諒偷腥夫,單獨撤回;反之案例,男方不原諒偷吃妻,所以我才主張「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
效力『及於』相姦人。」這才公平,倘若不能如此,將通姦廢除,賦予高額的民事求償,也未嘗不可。

4. 至於您說「那其他像傷害罪等等的,如果也同樣這樣做」請看第1點刑訴239本文「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
並非如果也這樣做,而是「告訴乃論之罪,都是如此,唯通姦罪能單獨對加害人之配偶徹告,效力不及於其他共犯;
但若對非配偶的加害人徹告,其效力就及於配偶。」
舉例:甲夫 乙妻 丙小三
「乙」告「甲+丙」通姦,不撤回=甲+丙被告。
「乙」告「甲+丙」通姦,撤回甲=剩丙被告。(這點請看3)
「乙」告「甲+丙」通姦,撤回丙=全部撤回。






stddg wrote:
先不管除不除罪我覺...(恕刪)
雲師兄 wrote:
情感, 是得靠當事人自己努力經營, 也得靠自己的道德觀念約束自己, 談法律, 只是輔助
法律, 終究是道德的底限, 是跟講不通道德觀念的人最後的溝通機會, 談情感, 只是羈絆
存廢之間, 沒有太大的意義
真正有意義的, 是另一半在你身邊, 心是有回來的, 而你的心也只在他身上
而悲哀的是, 指望用法律去綁住心沒回來的另一半的這種觀念


告通姦罪不見得是用來綁住配偶的心,事實上,通姦罪本來就無法.也不是拿來修復雙方感情的

本王以前也跟你有一樣的想法,但接觸到一些例子後,本王發現,自己把遭受到背叛的配偶想的太軟弱了

其實有不少面對另一半外遇.出軌的人,根本就不打算要這段婚姻了,他們要的只是一個公道 與 交待

比如說殺人罪,請問,判鄭捷死刑,能因此讓這些被殺害的人死而復生嗎?
又比如說強暴.傷害罪,判這些加害者罪刑,受害者心中的陰影能因此消失嗎?

既然不能死而復生.讓心中的陰影消失,那受害者及其家屬 或 國家為何要提告.要起訴.公訴?
問題不在於感情能不能修復 或 人死能不能復生,而是公道 與 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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