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師兄 wrote:
情感, 是得靠當事人自己努力經營, 也得靠自己的道德觀念約束自己, 談法律, 只是輔助
法律, 終究是道德的底限, 是跟講不通道德觀念的人最後的溝通機會, 談情感, 只是羈絆
存廢之間, 沒有太大的意義
真正有意義的, 是另一半在你身邊, 心是有回來的, 而你的心也只在他身上
而悲哀的是, 指望用法律去綁住心沒回來的另一半的這種觀念



seatree wrote:
這是行不通的。告訴...(恕刪)
1. 通姦一次只能告兩個人,而且一定要告兩個人,而且這兩個人還必須是一男一女,性器相接方成姦(通論)。
如果如您所說,只告一個人,請問一人如何成姦?沒有共犯怎能成姦?
(刑訴第二百三十九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稱之為「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
2. 通姦被害者在「告訴後,得對配偶單獨撤回」。
(刑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通姦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3. 這就演變出兩個現象:
a.告兩個。
b.徹告原諒配偶,只剩小王或小三。
這時,弱勢的就是小三或小王。(倘若她遭受矇騙,被人夫欺瞞交往,爾後深陷其中呢?)
(通姦的狀況,以不若當初條文初成那麼單純...)
婚姻中的背叛,也可能是婚姻存續中的配偶的過失,小三或小王也可能是被蒙蔽者,但現行法令導致
女方多原諒偷腥夫,單獨撤回;反之案例,男方不原諒偷吃妻,所以我才主張「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
效力『及於』相姦人。」這才公平,倘若不能如此,將通姦廢除,賦予高額的民事求償,也未嘗不可。
4. 至於您說「那其他像傷害罪等等的,如果也同樣這樣做」請看第1點刑訴239本文「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
並非如果也這樣做,而是「告訴乃論之罪,都是如此,唯通姦罪能單獨對加害人之配偶徹告,效力不及於其他共犯;
但若對非配偶的加害人徹告,其效力就及於配偶。」
舉例:甲夫 乙妻 丙小三
「乙」告「甲+丙」通姦,不撤回=甲+丙被告。
「乙」告「甲+丙」通姦,撤回甲=剩丙被告。(這點請看3)
「乙」告「甲+丙」通姦,撤回丙=全部撤回。
stddg wrote:
先不管除不除罪我覺...(恕刪)
雲師兄 wrote:
情感, 是得靠當事人自己努力經營, 也得靠自己的道德觀念約束自己, 談法律, 只是輔助
法律, 終究是道德的底限, 是跟講不通道德觀念的人最後的溝通機會, 談情感, 只是羈絆
存廢之間, 沒有太大的意義
真正有意義的, 是另一半在你身邊, 心是有回來的, 而你的心也只在他身上
而悲哀的是, 指望用法律去綁住心沒回來的另一半的這種觀念
告通姦罪不見得是用來綁住配偶的心,事實上,通姦罪本來就無法.也不是拿來修復雙方感情的
本王以前也跟你有一樣的想法,但接觸到一些例子後,本王發現,自己把遭受到背叛的配偶想的太軟弱了
其實有不少面對另一半外遇.出軌的人,根本就不打算要這段婚姻了,他們要的只是一個公道 與 交待
比如說殺人罪,請問,判鄭捷死刑,能因此讓這些被殺害的人死而復生嗎?
又比如說強暴.傷害罪,判這些加害者罪刑,受害者心中的陰影能因此消失嗎?
既然不能死而復生.讓心中的陰影消失,那受害者及其家屬 或 國家為何要提告.要起訴.公訴?
問題不在於感情能不能修復 或 人死能不能復生,而是公道 與 交待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