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DOH0420 wrote:
雙方要浪費時間上法院...(恕刪)
其實是可以感謝蘋果貓咪花下去的時間
太多人不懂得尊重他人
以為躲在螢幕後面大可為所欲為
網路發言爭執在所難免
但不懂得斟字酌句
肆無忌憚不懂尊重
那就讓法律來教吧
原告被告之間或許的確不存在贏家
但贏家卻是其他使用網路的人們
阿賴1978 wrote:
總覺得這篇到最後會有另一篇道歉文章出來的潛力

LLACAS wrote:
當然有關係,國外都F...(恕刪)
LLACAS wrote:
我笑的是台灣人的脆弱...(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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