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g97878 wrote:
16歲以下...
16歲以上...未滿18歲...
兩情相悅做愛做的事無罪嗎?
3.從以上的解說可知,慕懷與未滿十六歲之涵煙為性行為,雖然經過涵煙的同意,但慕懷還是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姦淫幼女罪,只是,如果慕懷為未滿十八歲之人,減輕或免除其刑,而且是屬於告訴乃論,即須有告訴權人如涵煙的父母提起告訴,法院始得受理。
請注意:男方已滿20歲;女方則是滿16歲,未滿18歲

刑227對幼年男女為性交罪
行為客體:未滿14歲(第1、2項);14-16歲(第3、4項)
king97878 wrote:
最重仍觸犯刑法第240條,241條...
刑240和誘罪
行為客體
未滿20歲男女
如和誘脫離家庭,即成立之
行為-和誘
係指脫離家庭,得被誘人同意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最高29上2442)
刑241略誘罪
行為客體
未滿20歲男女
行為-略誘
係指違背被誘人意思而至於實力支配下
行為結果
有監督權之人(父母)對於被誘人陷於不能行使監督權(最高24上5247)
我對樓主投降,我已簡化其內容還是聽不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