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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小無猜,合意性行為....法律宣導

king97878 wrote:
16歲以下...

16歲以上...未滿18歲...


兩情相悅做愛做的事無罪嗎?

3.從以上的解說可知,慕懷與未滿十六歲之涵煙為性行為,雖然經過涵煙的同意,但慕懷還是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姦淫幼女罪,只是,如果慕懷為未滿十八歲之人,減輕或免除其刑,而且是屬於告訴乃論,即須有告訴權人如涵煙的父母提起告訴,法院始得受理。


請注意:男方已滿20歲;女方則是滿16歲,未滿18歲




刑227對幼年男女為性交罪

行為客體:未滿14歲(第1、2項);14-16歲(第3、4項)


king97878 wrote:
最重仍觸犯刑法第240條,241條...


刑240和誘罪

行為客體
未滿20歲男女
如和誘脫離家庭,即成立之

行為-和誘
係指脫離家庭,得被誘人同意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最高29上2442)


刑241略誘罪

行為客體
未滿20歲男女

行為-略誘
係指違背被誘人意思而至於實力支配下

行為結果
有監督權之人(父母)對於被誘人陷於不能行使監督權(最高24上5247)


我對樓主投降,我已簡化其內容還是聽不懂

政你媽的風 wrote:
刑240和誘罪

行為客體
未滿20歲男女
如和誘脫離家庭,即成立之

行為-和誘
係指脫離家庭,得被誘人同意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最高29上2442)


刑241略誘罪

行為客體
未滿20歲男女

行為-略誘
係指違背被誘人意思而至於實力支配下

行為結果
有監督權之人(父母)對於被誘人陷於不能行使監督權(最高24上5247)

...(恕刪)


注釋的不錯....

只要一方的"父母"不爽....提告...240,241是很容易入罪的....

如:水土保持...被稱惡法,很難過...

這240,241...雖一些年輕人,很開放...真的要小心....
=================分隔線=========

PS:法條給他讀個上百遍,也會稍懂意思,幾天不打砲又不會死,,,最近要多關心E-TAG國家大事,,,法條自己看,,,不信找個法律相關,電話CALL一下吧!
魏耀乾-痛批在新潮流的挾持下,民進黨一黨獨大、極權獨裁,政商勾結貪污腐敗....

TopYoung wrote:
看到有人張冠李戴還這...(恕刪)




滿16歲(法律上沒規定)<----得到同意後盡量插,不犯法(只要他or她乖乖回家)

------------------

刑法240 241

不滿20歲的<---只要他(她)不回家睡覺,你有沒有插他都可能犯法..


-------------------------

硬要把這二種情況混在一起講

說你懂法條還不笑死人
有人刻意誤導真的很嚴重
法院又不是只要提起告訴就100%勝訴的東西
尤其是240 241的方面
這篇文章本身就是從另外一篇文章衍生出來
而另外一篇可以很清楚看到是男生叫女生回家
但是女生卻死皮賴臉賴著不走不願回家

這種情形下哪一點構成和誘or略誘?

就算女生被家長逼迫改口供危險度也不大

刑法168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69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刑法310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男生方面還可以補一發回馬槍
民法195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妨礙名譽和毀謗有不足的請其他01高手解答
至於那個一直在強調女生父母不爽男生就一定會被入罪被關的
我很想知道你會引用甚麼法條出來讓男生被關?

king97878 wrote:
注釋的不錯....

只要一方的"父母"不爽....提告...240,241是很容易入罪的....


221-229 屬於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237-245 屬於 第 一七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請問法條似乎用的地方不太相同耶....



240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241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者的前提是脫離家庭就有罪.... 重點不在插不插

法條不要亂套好嗎??

-------------------------------------------------------------

還有當時一開始在講另一篇男方跟滿16的小女友打炮

閣下引用了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請問與女友打炮和性交易的關聯為何???

king97878 wrote:
PS:法條給他讀個上百遍,也會稍懂意思,幾天不打砲又不會死,,,最近要多關心E-TAG國家大事,,,法條自己看,,,不信找個法律相關,電話CALL一下吧!


國小男老師結婚前夕 與16歲女學生上床

http://dailynews.sina.com/bg/tw/twpolitics/ausdaily/20140113/15105362822.html

依法年滿十六歲,雙方合意下發生性關係不構成性侵罪,除非是誘騙未滿廿歲者脫離家庭或監護人,才可告和誘罪。這名老師的行為在教育圈傳得沸沸揚揚,認為老師雖無刑責,但行為可惡至極。


法條讀上百遍可能連用在哪都是有問題..

律師又不貴...問問又何仿
雙方都不滿16歲的話 男方家長可以對女方提告嗎?

櫻樹抽芽時想你 wrote:
雙方都不滿16歲的話 男方家長可以對女方提告嗎?


可以~ 現在沒女方一定吃虧的道理


有努力...加油!

那位和滿16歲的女學生上床的教育人員....

一:刑事~~假如沒有事?

二:民事應該有賠償才對?...不然:對方父母不會善罷甘休???(父母甲意納為女婿除外...)

三:教師法...應該也有做出處罰才是???

~~~不要只看表面報導....

~~~繼續努力...來01,要有真相...何況,有問題,可以請教"律師朋友"...很方便

~~~來01,以正視聽...

~~~要是給了錯誤資訊...亂亂插,進了牢,賠錢破財....划不來的....



PS:不用再給小弟竹私訊了,小弟早過了管不住小頭的年齡....由"有律師朋友的"人接手........望敢說也要鍊才好...
魏耀乾-痛批在新潮流的挾持下,民進黨一黨獨大、極權獨裁,政商勾結貪污腐敗....
king97878 wrote:
一:刑事~~假如沒有事?


不是假如,各大報都是登刑事沒事<---請不要再亂說了


king97878 wrote:
二:民事應該有賠償才對?...不然:對方父母不會善罷甘休???


請問他犯了哪條法?? 為什麼要賠錢?


king97878 wrote:
三:教師法...應該也有做出處罰才是???


第14條(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條件)<---完全沒有提到跟學生性交會被解聘

只有道德上的問題.......


整篇都是應該應該.....說不出所以然...

承認錯誤對現代人是件很難的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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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6歲可嘿咻 硬上才犯法<--請google

至於與年滿十六歲男、女發生性行為,只要雙方都同意且單身,就不犯法。 by 律師蔡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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