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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媽媽打給我,我未成年她已成年!該怎麼做?

你有戴套自己爸媽應該不會太生氣吧

新聞都有教 如果你們oo結束還有傳簡訊啊通電話你儂我儂的

或是給超商監視器拍到一起去買東西吃飯看電影載他回家甚至有冠希自拍更好

鐵定不是KOBE 別怕

不過去開庭東西拿出來播的時候應該很精采

噢對了你未滿18會用少年法庭開庭

不能旁聽的不要擔心

不然一堆高中生參觀法院逛到你那一庭一定在後面忍笑到爆炸

你應該比較需要擔心這個
crazy霖 wrote:
你老兄看起來才不成熟...(恕刪)


知識+?我笑了

我說的有哪一條不符合現在法律請提出來

歡迎指正我的錯誤

請貼上是哪部法典的哪一條

說出來增進大家的法律常識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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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要找喔~不要跟另外一個"就是拉"只會耍嘴砲

還說自己都不用本名跟人家交朋友~連父母家人都沒有~辦手機也不用本名

超虛偽的!
不會懷孕啦.....
不過從你的敘述來看他媽媽應該是不知道你女朋友跟她前男友恩愛過,所以她媽媽帶他去驗膜的話
但是你還未成年..怕啥!
悠悠我心.悠悠我思
樓主好屌~

我滿18都還不敢把保險套丟女友家

我快結婚了 還是不敢把用過保險套丟未婚妻家

我想我結婚後 還是不敢把保險套丟老婆家

以樓主的法律知識嚴重不足的程度看來 我國的教育真的需要改革

我也好想沒滿18喔!我也想要大姊姊教我...羨慕阿

年少輕狂 現在的我還真後悔年少不夠狂阿 學妹衣服都脫了我還放生...悔恨

放生的原因還超蠢 是因為我那時喜歡的是別人 重點是他還是長的比我高的長腿妹

所以從那時起我就受到詛咒 再也沒把到比我高的妹...

能有這樣的煩惱很幸福 要好好珍惜 不要上來放閃光啦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27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年滿十六歲就可以合法打砲啦 或者結婚 看看顏清標他兒子

奇怪...竟然有人連這都不知道..
讓對方告你啊

反正法律上是他們吃虧

怕甚麼

他媽媽有沒有法律常識 ??
怎麼會憨到 滴在人家的家裡垃圾桶 哈哈~

以後要小心點拉~~

不然會很麻煩餒~~

希望你不要只是玩玩而已!!
我也很想知道套子到底是哪裡來的????????????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保險套千萬別亂丟 很容易被家人察覺

版大還會記得帶套 真是好觀念

繼續保持阿

不想要對方懷孕 就不要隨便把種留在裡面阿
如果沒記錯,民法目前規定,只要雙方滿十六歲,就可以發生性行為,不會以兒福法起訴,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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