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誠實面對自己吧!當初就不應該為結婚而結婚,現在不適應婚姻生活就把過錯歸到對方身上.要逼對方離婚( 我解讀你的文章之後的認知 ), 這樣對嗎?既然已經走入婚姻, 那婚姻所伴隨的責任與義務都要概括承受,不是一句 "待不住,男友人多, 個性獨立...BLABLALBA " 就可以一筆帶過你在婚姻裡不足的地方, 你有考慮對方感受嗎? 如果妳先生也來發篇抱怨文,不知他會怎麼寫?我是覺得如果婚姻讓你坐立難安,你只想逃脫, 你就該誠實說出來與對方溝通, 好聚好散也不失一個辦法, 不需要絞盡腦汁把婚姻搞臭再離.HCJ123 wrote:交往六年, 應該只有...(恕刪) HCJ123 wrote:交往六年, 應該只有...(恕刪)
HCJ123 wrote:1. 第一次吵離婚時...(恕刪) 只能說一句 樓主自己的確是不適合婚姻~~你沒有嫁作人婦的準備...目前你要求離婚並沒有太多正當理由~~ 畢竟你說的事情一般來說還很難說完全破壞婚姻關係~畢竟吵架本來就是沒啥好話吧~~如果他不願意簽字離婚~~ 那就長期分居吧~~ <<基本上只要長期分居成為事實~~ 也是構成離婚條件~只是這長期大概2年 彼此如果還有交往 可能會互相抓猴
兩願離婚一、要件(民法§1050)(一)當事人雙方書面協議。(二)二以上之證人(三)雙方至戶籍機關離婚登記裁判離婚(一) 裁判離婚理由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看的出來版主是為了給大家一個交待而結婚現在發現婚姻不是想像中那麼夢幻加上老公的一些行為而想離婚了我朋友說在結婚, 甚至生了小朋友後對老公的看不順眼期會越來越長如果版主沒信心能撐過去 又還沒小孩建議還是分開如果你老公對你有家暴那一定要去醫院檢查做為日後上法庭的證據
HCJ123 wrote:1. 第一次吵離婚時...(恕刪) 在我看來妳是個不錯的女人很獨立~$上面他應該也不用替妳煩惱不過可以證實一件事好的女人步入婚姻後可能都會變成婚姻裡的缺點在婚姻裡不是妳要有所改變就是妳的另一半要夠有能力可以把妳拖入婚姻裡不然不要再結婚會比較好我覺得妳根本不欠他什麼叫他還妳自由吧事實證明妳不會為了他步入實質婚姻(放棄妳的生活跟自由)他也沒有能力讓妳順服在婚姻關係裡
結論:請長期分居作回類似朋友身分相敬如冰遇到他用很有禮貌很客氣的態度對待他好像是一個不太親的人一樣切記從今天起不要再跟他有任何的爭執進對應退要彬彬有禮.要有氣質一切兩人的事情都冷處理過幾年再打算我有些不適合走入婚姻的朋友親戚婚後發現苗頭不對都這樣搞相安無事幾十年子女結婚還是可以做做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