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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離婚, 男方不願意簽, 不知道該怎麼辦?

HCJ123 wrote:
交往六年, 應該只有...(恕刪)


愛玩網外跑適可而止可以接受

既然愛玩 何必結婚找罪受
謝謝各位指教, 小妹會虛心檢討!
謝謝各位指教, 小妹會虛心檢討!
糟糕~看了最後一段我怎麼有點看到民視"父與子"最近的劇情的感覺...
請誠實面對自己吧!

當初就不應該為結婚而結婚,現在不適應婚姻生活就把過錯歸到對方身上.要逼對方離婚( 我解讀你的文章之後的認知 ), 這樣對嗎?

既然已經走入婚姻, 那婚姻所伴隨的責任與義務都要概括承受,不是一句 "待不住,男友人多, 個性獨立...BLABLALBA " 就可以一筆帶過你在婚姻裡不足的地方, 你有考慮對方感受嗎? 如果妳先生也來發篇抱怨文,不知他會怎麼寫?

我是覺得如果婚姻讓你坐立難安,你只想逃脫, 你就該誠實說出來與對方溝通, 好聚好散也不失一個辦法, 不需要絞盡腦汁把婚姻搞臭再離.
HCJ123 wrote:
交往六年, 應該只有...(恕刪)

HCJ123 wrote:
交往六年, 應該只有...(恕刪)

為恩 wrote:
請誠實面對自己吧! ...(恕刪)


說的真好阿
精闢的見解
大師兄~~~~!!

HCJ123 wrote:
1. 第一次吵離婚時...(恕刪)


只能說一句 樓主自己的確是不適合婚姻~~

你沒有嫁作人婦的準備...

目前你要求離婚並沒有太多正當理由~~ 畢竟你說的事情一般來說還很難說完全破壞婚姻關係~

畢竟吵架本來就是沒啥好話吧~~

如果他不願意簽字離婚~~ 那就長期分居吧~~ <<基本上只要長期分居成為事實~~ 也是構成離婚條件~

只是這長期大概2年 彼此如果還有交往 可能會互相抓猴
兩願離婚
一、要件(民法§1050)
(一)當事人雙方書面協議。
(二)二以上之證人
(三)雙方至戶籍機關離婚登記


裁判離婚
(一) 裁判離婚理由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看的出來版主是為了給大家一個交待而結婚
現在發現婚姻不是想像中那麼夢幻
加上老公的一些行為而想離婚了

我朋友說在結婚, 甚至生了小朋友後
對老公的看不順眼期會越來越長
如果版主沒信心能撐過去 又還沒小孩
建議還是分開

如果你老公對你有家暴
那一定要去醫院檢查
做為日後上法庭的證據
HCJ123 wrote:
1. 第一次吵離婚時...(恕刪)


在我看來妳是個不錯的女人
很獨立~$上面他應該也不用替妳煩惱

不過可以證實一件事
好的女人步入婚姻後
可能都會變成婚姻裡的缺點

在婚姻裡不是妳要有所改變
就是妳的另一半要夠有能力可以把妳拖入婚姻裡

不然不要再結婚會比較好

我覺得妳根本不欠他什麼
叫他還妳自由吧

事實證明妳不會為了他步入實質婚姻(放棄妳的生活跟自由)
他也沒有能力讓妳順服在婚姻關係裡
結論:
請長期分居
作回類似朋友身分
相敬如冰

遇到他
用很有禮貌很客氣的態度對待他
好像是一個不太親的人一樣

切記
從今天起
不要再跟他有任何的爭執
進對應退要彬彬有禮.要有氣質
一切兩人的事情都冷處理
過幾年再打算

我有些不適合走入婚姻的朋友親戚
婚後發現苗頭不對都這樣搞
相安無事幾十年
子女結婚還是可以做做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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