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路引歸不凡聖功 wrote:
回說~痴漢哥哥妹妹我...(恕刪)
iPhone 5要出也是USA先出,哪輪的到台灣先呀~!
JL.WANG wrote:
有夠瞎"三商巧福"
...(恕刪)
哈哈,真的,可能是真的很餓
所以才會"就三商巧福好嗎?"



單身中,每次他打來剛好都無異性相挺

sheng_258520 wrote:
那這樣指名要iPho...(恕刪)
這樣他還以為我再跟他調情,跟他開玩笑呢~!
royalyen wrote:
這樣有構成騷擾,可以報案了嗎??@@
咩~~ wrote:
他可能真的很喜歡你....(恕刪)
但我真的覺得太超過了啦,很嚴厲拒絕了,跟鯰魚哥遇到的超癡情球迷應該有得比
天路引歸不凡聖功 wrote:
要不然回說~
午餐哥...(恕刪)
搞不好他覺得我還想像跟他吃飯,更開心。
第三編 分 則 第一章 妨害安寧秩序
第六十三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1)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第三編 分 則 第四章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第八十九條(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處罰3)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P.S. 請參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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