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站提出一個自己的看法~家屬, 房東都要負責任~家屬沒第一時間 打電話向110 119求助 這點很那悶關於破門.. 只要現場3點同時存在就可以破門 1.里長, 家屬,檢察官或是房東 2.警察 3.消防所以此案 家屬不懂向社會資源求助 延誤就醫時間...警消的做法當然 當下會要求媽媽出示證件 以示負責至於 很多人提到 擅入民宅~ 若有以上人員陪同 是不成立的...很多例子 抓猴...(離題了...), 緊急危難(火警), 明顯犯罪
Mask W wrote:說實在的,我跟家屬的想法差不多;我要是房東,應該會請警察來再一起開門看看... 今晚看到此新聞非常震撼!!!很氣憤這房東這麼不通人情若怕麻煩雙方會同警察"立即"處理總可以吧?不解的是家屬為何要耗上6小時?!!不是十萬火急嗎?雖然我們所有人都是局外人並不了解當時情景與真相也不忍苛責任何人但...要是我是家屬且自殺者最後也不幸身亡我一定讓那房東...不得好死!
kenandine wrote:很氣憤這房東這麼不通人情若怕麻煩雙方會同警察"立即"處理總可以吧?...(恕刪) 家屬則表示:因擔心姊姊遭鄰居投以異樣眼光或閒言閒語,才未在第一時間報警,盼屋主能協助開門。冷静點~大哥
masachen0510 wrote:她門口中的李小姐是前任屋主.她賣給現任屋主了,當然沒有辦法與權力幫她開門......只是在管委會的聯絡人沒有變更,所以才會找上她.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就是新聞亂報囉!!亂七八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