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oo好好喝 wrote:
謝謝D大 其實我不太...(恕刪)
其實,
因為法律是講"證據"
所以只要你有發過簡訊給對方說"不要再打給我啦!我感覺不舒服!"
(這封簡訊請留下紀錄)
然後在這封簡訊發出去以後起算,
對方還是沒事一直打電話或傳簡訊給你的話,即可以成立騷擾。
不過若你的目的是"求償"
就一定要去跟精神科醫生說明,並且留就醫或服藥證明。
(跟醫生說,說自己最近一直接收到電話騷擾... 害我.....如何如何)
最後再提出"損害"的根據,
例如害你無法專心工作以至於業績減少等等。
以前去法院的時候,
還有見過類似訴訟當事人直接請求一千萬精神賠償的 
(當然不是我的當事人,一千萬太過分了,不過基本上五萬十萬算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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