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tz wrote:這...你確定這些法條真的可以這樣適用嗎?1. 金錢算是民法上的動產嗎?2. 帳戶是男方名字, 何來占有事實?3. 就算金錢算物權, 按這種時效算法, 也只取得10年前最初那一筆4. 768條之1善意占有的5年時效並不適用5. 以比例原則提出訴訟是針對何者? 單純民法行為有比例原則的說法嗎? 其一:我是大約適用部分法條給樓主看的,大約告訴他有這幾個法條。其二:適不適用哪些法條看法官而定。其三:樓主可以去參考相關判例。其四:最後比例原則那是開玩笑的,你好像沒看清楚?總結:如果你有更好的法律見解也可以提出來看看啊!
MY SHARP wrote:其一:我是大約適用部...(恕刪) 感謝大大整理法條~5分感謝先奉上。不過我也覺得適用的邏輯上是不是有點...?首先這兩人並非法律夫妻婚姻關係,男方是就雙方以結婚為前提的誠信原則下,交付女方"管理財務"的權利,我想應該不算贈與或是同意女方佔有。妙的是...女方是領低收入戶的身分,名下不能有財產帳戶。且,10年來,女方大多是沒有在工作的,所以沒什麼薪水。純討論~還請多多指教。
Yang咩 wrote:板大友朋有點年紀了吧...(恕刪) 唉~~實際上~朋友並不打算討債,也沒要我們幫她處理,他說就當她陪伴10年補償。感情走到這樣若還真的要對簿公堂,每進一趟法院敘述一次案情就是一次折磨,有法律經驗的人應該都很清楚。是我自己看到朋友多年積蓄都沒了,(女方用一年的時間,每次2~6萬的慢慢將錢提光)而女方還好傻好天真的以為自己很聰明。我心中那無聊的正義感就忍不下來...雞婆想知道...到底有沒有對我朋友傷害最低的處理方法?
10年的時間假設扣除開銷50% 存50% 理財利息收益假設十年約40%一年存大約35萬 十年350萬 加上收益也許有500萬十年來三陪 陪吃陪玩陪睡 如果每週三次 扣除生理期 每年約可享用肉體約近100次 十年約1000次那麼平均每次約NT5000 太貴了你朋友算吃虧如果損失在200萬左右還可以忍受 就當買十年的青春肉體還算公道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