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jiro76 wrote:
她現在反過來說我簡訊有說要給她錢,請問一下簡訊的口頭答應有法律效力嗎?
我來認真回答一下好了

基本上,男女朋友交往期間的金錢往來,通常不是「借貸」就是「贈與」,當然會有法律效力。
1.依樓主所言,交往期間樓主答應要幫女友付車子貸款,性質上算是贈與,既然說了當然就要算數。
所以前女友好意思在分手後厚臉皮要求繼續付貸款,其實是有法律依據的,也就是你先前的贈與契約(簡訊)。
2.但是現在分手了,我能不能不要繼續付剩下的貸款???
當然可以不付阿,理由在於民法408:「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
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還好現在是分期付款還有撤銷贈與的餘地,撤銷後剩下的貸款不用繼續幫前女友繳錢。要是一次付清,我看今天車子的錢就要不回來了。
3.至於怎麼撤銷贈與?民法419:「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也就是說樓主應該趕快發個簡訊想辦法跟前女友說,「現在已經分手了,所以剩下貸款我不繳了...」向前女友表示要撤銷的意思.這樣才有撤銷贈與的效力....是不是要用存證信函,樓主可以斟酌一下。
4.至於之前已經繳的貸款能不能要回來?
除非前女友有民法416:「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的行為,不然樓主根本無從撤銷,進而要回之前已經繳納的貸款。
同理可證,很多人喜歡在分手後要回之前送的物品,其實是沒有法律上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