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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煩的前女友P9惡魔驅走!

dajiro76 wrote:
她現在反過來說我簡訊有說要給她錢,請問一下簡訊的口頭答應有法律效力嗎?


我來認真回答一下好了

基本上,男女朋友交往期間的金錢往來,通常不是「借貸」就是「贈與」,當然會有法律效力。

1.依樓主所言,交往期間樓主答應要幫女友付車子貸款,性質上算是贈與,既然說了當然就要算數。
所以前女友好意思在分手後厚臉皮要求繼續付貸款,其實是有法律依據的,也就是你先前的贈與契約(簡訊)。

2.但是現在分手了,我能不能不要繼續付剩下的貸款???
當然可以不付阿,理由在於民法408:「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
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還好現在是分期付款還有撤銷贈與的餘地,撤銷後剩下的貸款不用繼續幫前女友繳錢。要是一次付清,我看今天車子的錢就要不回來了。

3.至於怎麼撤銷贈與?民法419:「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也就是說樓主應該趕快發個簡訊想辦法跟前女友說,「現在已經分手了,所以剩下貸款我不繳了...」向前女友表示要撤銷的意思.這樣才有撤銷贈與的效力....是不是要用存證信函,樓主可以斟酌一下。

4.至於之前已經繳的貸款能不能要回來?
除非前女友有民法416:「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的行為,不然樓主根本無從撤銷,進而要回之前已經繳納的貸款。

同理可證,很多人喜歡在分手後要回之前送的物品,其實是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dajiro76 wrote:
當兵前,我交了一個女...(恕刪)

典型的公主病患者

先恭喜樓主脫離這種公主病患

別鳥他!車子是他的名!你們又無任何名分!

幫他還錢?可以、車債肉償.......

需要的話、在01開放報名!

小弟先簽到!我出2000.......
dajiro76 wrote:
當兵前,我交了一個女...(恕刪)


叫她去吃米田共啦!

吃人夠夠!車都給他用了!還想要你出錢勒!他跟他爸媽講又沒關係!你站的住腳
阿輝 wrote:
我來認真回答一下好了...(恕刪)

所以意思是我還要再給她一筆錢,在法律上才不會站不住腳囉?
好吧...我懂了...能徹底跟她切割就是在給她一筆錢...

dajiro76 wrote:
所以意思是我還要再給她一筆錢,在法律上才不會站不住腳囉?
好吧...我懂了...能徹底跟她切割就是在給她一筆錢...


我以為我已經寫得很清楚了


因為你先前已經答應前女友要付貸款了....這個贈與契約當然有效....既然答應的就要做到...

只是贈與契約是通常只有一方受利益,所以法律規定還沒交付前都可以反悔撤銷贈與.而已經交付了在一定要件才能撤銷...剛好今天你是用分期的...所以之前你已經幫忙付的貸款,就要不回來,剩下還沒付的貸款,只要你撤銷贈與,就可以不用付啦

簡單講:

你沒有撤銷贈與契約前:當然要繼續付貸款阿

如果你已經表明要撤銷贈與契約:當然就不用繼續付貸款啦

所以你現在要做的就是跟前女友講:我不想再繼續付貸款了(亦即我要撤銷贈與契約),就好啦....

幹嘛還要另外給前女友一筆錢?
阿輝大大的意思是,
樓主應該趕快發個簡訊想辦法跟前女友說,「現在已經分手了,所以剩下貸款我不繳了...」向前女友表示要撤銷的意思

或者寄存證信函也可以(如果對方很番的話),所以不用再給她錢啦~~
dajiro76 wrote:
所以意思是我還要再給...(恕刪)

樓主你太牛了,給你鼓鼓掌
阿輝大的意思寫的很明白,怎麼會解讀成這樣,看文不要看一半
全文沒有任何一句是要你再給對方錢啊?? 又不是離婚,你以為分手還要給贍養費喔

不過再給她一筆錢確實也可以讓她閉嘴,因為很清楚的....她現在只想坑你最後一筆
你要是付的開心的話,那就付吧
阿輝 wrote:
我以為我已經寫得很清...(恕刪)

抱歉...小弟知質駑鈍...
因為我只焦點在"贈與契約(簡訊)",我還以為要先履行才可以。
可是 我簡訊好像打的是"好!我在還你一些錢",
但我並沒有拿到她任何一筆錢,只是跟著她簡訊打"還"這個字眼,
那會不會變得很複雜阿??
dajiro76 wrote:
抱歉...小弟知質駑...(恕刪)

大概是因為你很心急吧,所以一下子沒看懂

可以說一下你的簡訊時間嗎?? 是在分手前還是分手後?
相關問題可能我沒辦法幫你解,怕誤導就不好了
dajiro76 wrote:
當兵前,我交了一個女...(恕刪)

去問她願意用一次多少錢來抵







我說的是吃飯,別想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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