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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局) - 同居1年多的日本女友劈腿,被101大樓3x樓的總經理搶走了 !

sugizo74025 wrote:
唉 ~ 我只是想把我...

同居男友的日本女生 (恕刪)


女生會跟人同居有一大半理由是經濟因素,所以樓主免費玩一年夠本啦

為什麼人家沒有選擇幸福的權利,窮酸還要把送的東西要回來,可見你本身就把物質看的比她重要,怪誰
責任不並是要綁死對方
一對多 不是很多人能做到

處理完現在進行式 在進行下一段 會很難嗎??
不管被追求者 或追求者 不傷害到第三人 會很難嗎?


高級街友 wrote:
不要怕!!!我們可以...(恕刪)

算我一份!!看布袋這種事我最愛!!
我已閱讀過並同意遵守討論區規則,
雖然你真的很受傷

但是不管怎麼說,男人就是不應該對女人動手

希望經過這次的經歷,能讓你更成熟一點 !!
我可以理解樓主要回那些東西的心態

但是事後可能會有點小後悔

男人應該要很有骨氣的說:妳去吧,去了就不要回來找我

嗯...有點難說出口
這年頭有沒有錢才是重點!!!

加油吧!! 這個社會是現實的!!

白馬王子和白雪公主能一輩子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只是童話!!!

早點看清人性 也不是件壞事!!!!!


同居一年多真的夠本了, 樓主應該高興才是...
vivian93 wrote:
那你如何認定感情是有還是沒有?


一、你引文引一半喔,我不是還說「或是愛上別人了,你還硬要對方跟你在一起?」?
二、如何認定感情沒有?你又怎麼認定感情還有?你又怎麼認定感情還是一樣的?我不知道,你也不知道,所以感情還有沒有根本就不能作為責任存廢的認定標準嘍?既然如此,那對方要離開你,還要給你理由嗎?

vivian93 wrote:
契約訂立不限於文字,
口頭契約也是契約,
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契約。
當初答應交往時就已經可以視為一個契約了,
只不過沒有白紙黑字寫下來而已。
既然有契約,為何可以不用負責任?
如果覺得責任太重,
正確的作法應該是先解約(分手)。
而不是擅自違約(劈腿)...


一、你是在假設男女交往時特定的語言有法律效力,而我倒是很有興趣看你舉實例和闡釋通用性。沒有實例?沒有通用性?那就省省吧。

二、請問什麼樣的語言有法律效力:我愛你到海枯石爛、天長地久、一生一世?那沒有怎麼辦?

三、契約內容也可以包含以下條款:(1)若有競爭者提出以下等條件,則須重新協商;(2)若原契約成立之原因消滅或成分改變(感情消滅或變質),合約雙方可片面中止合約;(3)合約雙方在進入最後階段前(婚姻)仍保有找尋其他對象和交往之權力;(4)本合約無懲罰條款。

是啦,我也同意日女+經理作法有瑕疵,但也沒問題阿,就叫日女先甩了開版不就好了?那現在甩了沒?甩啦!

vivian93 wrote:
依照你的觀點,
結婚後就可以合法"奴役他人"嗎?
結婚後還可以看到條件比較好的就貼上去嗎?
負責任的行為何時變成了被奴役了...


唉呦,你這是斷章取義喔
你不要忘了我原文所謂的非婚姻感情責任存滅取決於感情的存滅或異變否
並接著質疑如果感情的存在或不變異是責任存在的要件
則在感情消滅或變質後仍然要求對方不得與別人在一起是奴役對方

換句話說,我的討論基礎是感情消滅或變質,則關係實際上消滅,責任也消滅
並接著說關係消滅、責任消滅後仍強要對方遵守感情關係的內容,是不合理的

你現在扯進婚姻關係,可是另一個討論了
因為感情的消滅或變質,不表示婚姻關係、責任就消滅了
而婚姻關係可是牽涉了「白紙黑字」、雙方明言同意遵守的法律契約(有明確文字、有懲罰條款)

這兩個討論是不同的喔~

vivian93 wrote:
既然你覺得劈腿沒有不對,
那你痛什麼呢?
都是對方的自由不是嗎?


那生孩子沒有不對,為什麼我太太的陰道還會哪麼痛?
那結紮沒有不對,為什麼我的睪丸會那麼痛?
那射精沒有不對,為什麼有時候我射完精睪丸會抽筋?
那生老病死沒有不對,為什麼人還是哭得死去活來的?

心痛不痛跟對不對,有啥必然關係?

你是活在兒童的幻想世界裡嗎?
這些日本女人每天只上兩小時課
下課了都在幹啥?回到新店山上的騙錢宿舍又都在幹嘛?


我來畫重點
所謂的騙錢宿舍
是騙誰的錢?
在那裡又在幹麻
搞什麼勾當?

案情看來不單純~~
看來這位先生知道一些事主不知道的內情

p97126006 wrote:
這些日本女人每天只上兩小時課
下課了都在幹啥?回到新店山上的騙錢宿舍又都在幹嘛?

我來畫重點
所謂的騙錢宿舍
是騙誰的錢?
在那裡又在幹麻
搞什麼勾當?

案情看來不單純~~
看來這位先生知道一些事主不知道的內情


建議樓主先去驗驗血
看有沒有中一些有的沒的病..
前女友太亂了 如果不是同居
也許還有更多的秘秘等我們去發掘
土城加藤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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