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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跟伴侶制度兩種方案~~大家選哪一種


w4512 wrote:
任何法條都需預防成為...(恕刪)


不用這麼麻煩
直接廢除重婚罪就好.......

mtsui wrote:
不用這麼麻煩直接廢除...(恕刪)


我是提出一個大家目前比較在意的點來進行討論

廢除重婚罪,跟我提出的片面解約條件

我看不出有何相關性
既然大家這麼喜歡把結婚制度契約化

那為什麼不把結婚制度期限化呢?

就是辦一張結婚證書,期效十年

每十年續約一次~~

現在這種終生制的也太沒有彈性了

該改~~

----------------------

一直在談伴侶制的片面解約太輕浮

我們也該談婚姻制的終生俸太死板了吧~~
   我贊成只要是同性的 都可以簽結婚制度或伴侶制度


   但我反對異性, 異性要嘛就男女朋友,要嘛 就結婚


   至於家屬制度我不贊成,有需要請去認養吧!

大砲台 wrote:
所以"互相扶持"這句成語是指合約上死板板的定義嗎?

互相扶持不是成語,它只是個詞。請加油!

大砲台 wrote:
合約的東西可以限制兩人要相互扶持?
合約出現這4字兩人就真的可以相互扶持?...

信不信任也是個抽象的名詞,但CEO掏空公司就會被告被信。
法條就是來限制或要求對方得做到什麼!不然要它幹嘛?
敢打相互扶持的口號,就請把它寫進條文裡。


任何法律都是(主要制度-現實狀況+補強措施=最後得分)
婚姻制的確有一堆缺點。但也有很多補強措施(家暴令、離婚判決等)
或許它的分數不高,也有很多解不了的死角。
但不代表A制度不好就可以合理提一個問題更大的B制度



選了伴侶制被解約後還能說出「這是我的選擇」之人,那你的確選了個適你的東西。
但對無法做到之人,我們不該讓她有被誤導的感覺。法條影響的是所有人!

伴侶制度是走合約方式,沒相互扶持的精神,想要什麼樣的相互扶持必須寫在合約裡。
說清楚的目的,是讓選擇它的人更明白自己選了什麼。這是推動者、甚至是讚成者該有的責任。
而不是用個漂亮名詞去包裝它,等到誤選者出現後才在旁泠眼的說:你自己同意的呀!

f1317913 wrote:
我支持伴侶制度
不過我不太了解細項
單方面解約後對於對方的財產及權力上有何種程度的損失?
是否可以在事先先預防解約後對雙方權利的保障?
...(恕刪)
只要單方解約可以很清楚的界定你之後必須負責的相關法律上的問題
那沒甚麼不好的
不是你解約你就完全不負責任...(恕刪)


伴侶制跟你了解的差不多了,大致上就是「一切全看合約」,有寫有負責,沒寫沒保障。
心態上如果當做兩家公司互相簽約大概就沒什麼問題。

唯一例外的就是「家務勞動利益返還請求權」,簡言之就是做家事的費用。
用於保障一般社會架構中常負責打掃的女方。至於一般男性養家活口,工作所得用於家中費用則不被保障。
ihaterayfan wrote:
你又知道了?
你有對全台灣的未婚族做過調查?

我年收兩百都不敢結,就是因為制度不良,
這樣你懂了嗎?(恕刪)


你年收是不是200我不知道
我知道你絕對不是因為制度不良所以不結
因為你應該是自己家庭有問題所以才不敢結甚至連女友都沒吧


vu84vu wrote:
大環境的影響?願聞其...(恕刪)


不知您是落在哪個年齡層
我父母那年代 標準的SOP就是 畢業→工作→結婚
但這幾年除了100年的結婚潮以外,年輕人都停在工作階段就不敢往下了
北部由為明顯,WHY?

1.沒有錢,就是最大的問題
婚禮的費用、成家的費用、養小孩的費用...讓很多人猶豫不前
2.交往觀念開放
以前對於單一伴侶的責任感,到現在越來越薄甚至一直在騎驢找馬
3.男女的獨立思想
越來越多單身主義者出現,覺得自己一個也挺自由愉快的何必要結婚
其他比較瑣碎的因素就不多說了
如果您也觀察這10年來的變動 或許也能明白結婚在這個時代伴隨著煩惱 也常使人不敢隨意踏入婚姻

可我還是要說單方面解除合約的制度
其實跟男女交往一樣
多一張紙,多此一舉
想要開放同志結婚,就直接修改婚姻法
不要浪費大家的錢來制定奇怪又多餘的法條
錢不好賺
icliang wrote:
互相扶持不是成語,它只是個詞。請加油!


所以呢?
是成語是詞又如何? 我解說重點是這個嗎?

icliang wrote:
信不信任也是個抽象的名詞,但CEO掏空公司就會被告被信。
法條就是來限制或要求對方得做到什麼!不然要它幹嘛?
敢打相互扶持的口號,就請把它寫進條文裡。


你說的是形式上的約定

你也說了這是抽象名詞,怎麼寫進條文裡?
商業的東西可以跟情感混為一體嗎?
如果可以那結婚常在說的白頭偕老怎不也寫進合約裡? 一生一世也該寫進條文裡,這不是婚姻常在喊的口號嗎?
合約可以限制一個人的情感嗎?

走到末路哪來的相互扶持? 還是說合約裡有條相互扶持婚姻保證不會有末路? 因為這是合約,不可以違約?

icliang wrote:
任何法律都是(主要制度-現實狀況+補強措施=最後得分)
婚姻制的確有一堆缺點。但也有很多補強措施(家暴令、離婚判決等)
或許它的分數不高,也有很多解不了的死角。
但不代表A制度不好就可以合理提一個問題更大的B制度

選了伴侶制被解約後還能說出「這是我的選擇」之人,那你的確選了個適你的東西。
但對無法做到之人,我們不該讓她有被誤導的感覺。法條影響的是所有人!


只可惜連及格都沒有,其他不談,光等離婚判決請問要等多久? 判下來都是百分百可以繼續下去的婚姻?
B只是更符合人性罷了

icliang wrote:
伴侶制度是走合約方式,沒相互扶持的精神,想要什麼樣的相互扶持必須寫在合約裡。
說清楚的目的,是讓選擇它的人更明白自己選了什麼。這是推動者、甚至是讚成者該有的責任。
而不是用個漂亮名詞去包裝它,等到誤選者出現後才在旁泠眼的說:你自己同意的呀!


2人相愛自然會相互扶持,這是自然狀態
你認為愛可以用合約定義嗎? 可以用合約束縛對方該做什麼嗎?
伴侶制走合約就代表兩人不會有相互扶持的精神?
難道婚姻制就一定可以讓人相互扶持? 婚姻制的所謂相互扶持的精神,只是傳統定義

大砲台 wrote:
你也說了這是抽象名詞,怎麼寫進條文裡?...(恕刪)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此為背信罪之規定。

怪了,不都用了背信的例子了嗎?


大砲台 wrote:
如果可以那結婚常在說的白頭偕老怎不也寫進合約裡? 一生一世也該寫進條文裡,這不是婚姻常在喊的口號嗎?

你...你這是自打嘴巴嗎?
怎麼要反駁無法將行為條文化,卻用了條文寫好的例子??
這就是婚姻的缺點呀!!離婚前就只能一生一世,不是單方說離就離。
婚姻不但打這口號,它還規定下去了


大砲台 wrote:
合約可以限制一個人的情感嗎?

當然不行呀,所以才有伴侶制的單方解約這事。
婚前協議在國外行之有年,一但分離就依協議走。所以國外的環境是適合伴侶制的
台灣沒這習慣,一但強推會造成很多不清楚這制度的人在選擇之後,一但面臨被解約而一無所有。

如果真要強推!!
行!請好好解釋它的內容。
雙方相處中有一方可片面解約雖然有點無情,但用不帶感情的契約觀點去看它,不失為一種解法。


我不排斥單方解約這事,而是反對的是它打相互扶持的口號。
要嘛就真的去規定相互扶持的行為!(如同背信被定義一般)
要嘛就說清楚它是契約化的方式,讓選擇它的人知道自己選了什麼!事後得面對什麼

對於商品,標示與內容物不同時,每個人都是罵!
這麼這個掛羊頭賣狗肉的法案一堆人叫好呢?

反對伴侶制是因為我讀完伴侶盟推動的來龍去脈,也看完了法條。
發現它不對的地方而反對特定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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