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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我相信的婚姻.,如今我只能唱著綠光(文長1月31日更新...)

聽說哥最近在湊錢
連家裡被偷這種事都編得出來
怎麼被偷不去警察那報案
把3聯單拿出來阿~~~

另外故事爛尾不好喔
請不要富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11X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XX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續字第25
X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XX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一、緣徐XX與林XX為相識多年之國中同學,平日有以瀏覽雙
方之臉書動態或以臉書傳送私人訊息之方式聯絡往來,詎徐
XX明知並無土地開發投資案可供投資獲利,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2 年3 月間,以臉書社群軟體傳送私
人訊息予林XX,以如附表所示之對話訊息內容,向林XX
佯稱:鼎泰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鼎泰新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本院逕予更正,以下簡稱鼎泰鑫公司)
有取得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之地上權,要在該
筆土地上興建飯店,可一起入股投資此開發案,每年可分紅
,獲利豐厚云云,要林XX跟隨其一起投資,致林XX陷於
錯誤,同意投資新台幣(下同)70萬元,隨即於同年4 月1
日、3 日,分別依徐XX之指示,匯款40萬元、30萬元至徐
XX女友林XX所申設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內(林XX所涉詐欺部分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104 年度偵續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因林X
X向徐XX詢問投資進度時,徐XX均藉口推託,未予正面
回應,俟林XX於103 年10月間,自行向鼎泰鑫公司董事長
林XX查證後,始知鼎泰鑫公司業於102 年5 月間將上開土
地之地上權轉讓予他人,而無徐XX所稱之土地開發投資案
存在乙事,始知悉被騙。
二、案經林XX訴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實在是太精采啦!樓主也出來說說話嘛!都過完年了。
這篇也太精采了
感覺樓主超有戲

搬個板凳看後續

東西好亂好多看得好辛苦,
看完後只有一個結論: 樓主越級打怪被KO
原來不是只有魯蛇才會笨到越級打怪,神魔級的也會犯傻

Raikkonen Hsu wrote:
這是一個我自身經歷的故事...曾經我以為的婚姻根本不是這麼回事
我一度搞不清楚女人到底要的是什麼....
經歷了這段婚姻,我得到一個結論....
"妳要的我給不起 我要的妳做不到"
奉勸想結婚的男女...先試試看同居吧
同居能看出一個人的真面目,而省去了婚後發現再來容忍的麻煩
所以沒後續了?
樓主自身有妨礙婚姻跟詐欺 相關FB看到樓主有冒名頂替得前例 那拖出來鞭得前妻文 讓人不得不懷疑啊
這個經典故事沒有更新或續集了嗎?
你的老婆背叛你、你的同學朋友背叛你丶法官不挺你丶檢察官丶警察幫不上你!
只能夠說:你放下就放下

Raikkonen Hsu wrote:
這是一個我自身經歷的...(恕刪)


真精采!

真的不知所云

男方、女方,各執一詞,

說實話,也無法判斷哪一方才是真的…

但是雙方都有前科…

所以…這算是物以類聚嗎?說實話,也不太像?

因此,也蠻好奇後續發展結果。
樓主你得問題很大啊....
看來這不會有END了啊



Raikkonen Hsu wrote:
這是一個我自身經歷...(恕刪)

這篇蓋好高
但是
聽說男角與多起買賣糾紛有關
最近FB聽到不少故事
看來真的跑路去了...
好可惜
不然
真的很期待後續
白楓快還錢喔 wrote:
聽說哥最近在湊錢連...(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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