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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跟伴侶制度兩種方案~~大家選哪一種

WhyAngelCry wrote:
沒人規定,要不要做全憑自己

一但當你真心不想做,你會想盡各種辦法避免,誰都無法阻止你,對吧?

你同樣的可以不在乎三姑六婆所說的話,不在乎不會少塊肉,端憑自己的意願



許多女生結婚也一樣不用侍奉公婆
所以 不是潛規則


桂格活靈芝的廣告的廣告看過嗎?

廣告中,公婆兩人坐著輪椅在門口曬太陽,老公上班出門前交待妻子爸爸剛出院,叫妻子記得買桂格活靈芝回來。

妻子心裏想:「身為媳婦,孝順公婆是應該的,可是媽媽呢?」

(畫面帶到岳母大人拎著一袋東西滾一地的場景)

然後岳母就收到一盒桂格活靈芝,還有女兒的問候............



不是潛規則,怎麼廣告~電視劇都這樣演?
為何會有女生希望嫁父母雙亡的男生?
這些都是想像出來的?


你已婚?未婚?
你結婚是兩個人的事?不是兩個家族的事?


當然可以不在乎三姑六婆所說的話,如果那些話會辱及父母的話
大部分的女生還是會乖乖做傳統賦予媳婦的責任吧
除非反骨或皮皮的才會不著於相吧




WhyAngelCry wrote:
另外我是每天準時上下班(我不是公務員)

台灣工時是世界數一數二
你能準時上下班
不代表每個人都跟你一樣
身邊RD~公務員~老師....等
大家都嘛常常在加班

Wingman: Revisited wrote:
看了半天我實在不懂伴侶制度是幹嘛
沒結婚的男女朋友跟簽了伴侶制度有什麼不同
(恕刪)


個人認為伴侶制度才是符合人類繁衍天性的制度
試想
郭台銘,陳進興,陳金火三個男人和三個女性
目前的婚姻制度就是郭台銘只能娶一個女人,另外兩個女人只能有兩種選擇
一種是和陳進興,陳金火結婚
一種是孤獨終老一輩子
但是郭台銘的能力能同時給三個女人幸福生活啊!
為什麼另外兩個女人得遭受不幸?
甚至更進一步製造出不幸家庭和不幸的後代,培養出行為不檢價值觀偏差的青少年青少女?

在某一方面來講
郭台銘有優於一般常人的基因
優秀的血統本來就應該有權大量繁衍
物競天擇,適者生存
生物界本來就是如此
人類實在不應該再逆天而行了!
















u82232016 wrote:
在某一方面來講
郭台銘有優於一般常人的基因
優秀的血統本來就應該有權大量繁衍
物競天擇,適者生存
生物界本來就是如此
人類實在不應該再逆天而行了!


如果要符合天性,那不應該有任何法律。

我想我一個打10個郭董綽綽有餘
What man is a man who does not make the world better.

Wingman: Revisited wrote:
如果要符合天性,那不...(恕刪)


力氣大怎麼不去挑大糞?
不用法律
郭董可以請10個李連杰打你一個

不過如果你是雷神索爾
那又另當別論了


u82232016 wrote:
力氣大怎麼不去挑大糞?
不用法律
郭董可以請10個李連杰打你一個

不過如果你是雷神索爾
那又另當別論了


你沒抓到重點。
What man is a man who does not make the world better.
我支持伴侶制度

不過我不太了解細項

單方面解約後對於對方的財產及權力上有何種程度的損失?

是否可以在事先先預防解約後對雙方權利的保障?

如果事先可以預防解約後的財產的保障的話

那我覺得沒甚麼好討論的

單方面解約我覺得沒什麼大不了

因為感情常常是一個人還要一個人不要

我不覺得單方面解約有什麼好不被接受

反而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地方

我相信立意是良善的 我不覺得有會造成什麼不倫還是其他社會問題

倒是收養制度我覺得要很謹慎的規劃= =

而且單方面解約就我的認知而言 還是要對小孩負責任 就跟離婚一樣

不是你單方解約你就可以拍拍把小朋友丟了就走了 沒有什麼不負責任的問題



再說 我覺得單方解約被敘述成一個不負責任的態度是不對的行為

通常有幾種情況

一種就是你們都很滿意彼此 自然就不會想解約

會讓你做出脫離這段關係的原因是什麼 自然就是因為你不愛了 不適合了 不想要了

那為什麼要逃離這段既定的關係需要兩人才能同意解除

我覺得這對已經感到非常不適合的那一方非常痛苦 多少人就是卡在這點擺爛下去

只要單方解約可以很清楚的界定你之後必須負責的相關法律上的問題

那沒甚麼不好的

不是你解約你就完全不負責任

f1317913 wrote:
單方面解約後對於對方的財產及權力上有何種程度的損失?


對方的財產和你有什麼關係?

f1317913 wrote:
通常有幾種情況

一種就是你們都很滿意彼此 自然就不會想解約

會讓你做出脫離這段關係的原因是什麼 自然就是因為你不愛了 不適合了 不想要了

那為什麼要逃離這段既定的關係需要兩人才能同意解除

我覺得這對已經感到非常不適合的那一方非常痛苦 多少人就是卡在這點擺爛下去

只要單方解約可以很清楚的界定你之後必須負責的相關法律上的問題

那沒甚麼不好的

不是你解約你就完全不負責任

那麼何必浪費時間跟社會成本簽約?
喜歡就在一起
不喜歡就分手
何必簽一張廢紙?
WhyAngelCry wrote:
請就事論事我只是在講...(恕刪)


我也只是在講同志結婚這件事
現在同性結婚,也是觸犯法律


至於倫理道德的問題,
你應該不會不知道古代人,近親結婚是被允許的吧????!!!!!
不然,王語嫣也不會一直想嫁給慕容復了吧...........

還是你認為古代人倫理道德觀念比現代人還差???????????

f1317913 wrote:
再說 我覺得單方解約被敘述成一個不負責任的態度是不對的行為...(恕刪)


任何法條都需預防成為特定人士利用的工具

雖仍然可能會有漏洞可鑽,但不能完全不設防

以下純討論

伴侶解約需經雙方同意,或以下情事:

1.若發生家暴(肢體或言語)或之類事件,受害者僅需經驗傷(蒐證),向警局備案成立後,即可執行片面解約,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施暴者若遭判刑確定,於服刑結束日起1年間,不得再與其他人結諦伴侶關係
累犯得累計年數,第一次1年,第二次2年,以此類推,上限10年

2.若發生伴侶無故失蹤,於主管機關提報失蹤後1個月仍無連繫,即可執行片面解約
但被提報之失蹤人,不得執行片面解約,且與原伴侶解約日起1年間,不得再與其他人結諦伴侶關係
累犯得累計年數,第一次1年,第二次2年,以此類推,上限10年

3.執行無條件片面解約者,自解約日起1年間,不得再與他人結諦伴侶關係
累犯得累計年數,第一次1年,第二次2年,以此類推,上限10年

4.若有請補充

若雙方在結諦時沒有立下其他關於解約的條款時,便以上面這幾點作為最基本的保障

若有簽下相關解約條款,則以當事人簽訂之條款為優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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