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gman: Revisited wrote:看了半天我實在不懂伴侶制度是幹嘛沒結婚的男女朋友跟簽了伴侶制度有什麼不同 這樣才能取得一些法律上的權利...不然,就算你跟某個人同居幾十年,在法律上你還是跟路人同等級我的感覺這個伴侶制度沒什麼不好,但就是有些...雞肋...不過,雖然我覺得很雞肋,但或許這個社會有人非常需要這個制度,也說不定啊...
現在許多贊成的人認為不贊成的人 「管很寬」「關你們什麼事」「愛婚姻就去婚姻」「為什麼要妨礙別人的自由」「為什麼要妨礙別人的選擇權?」到底?有這麼偏激嘛??這條法案 你有權利提出 我也有權利反對法案是所有人的事不是只有你想要就要,這同時影響的是每個人以及每個人的親屬、朋友、小孩、家人為什麼不關我們的事呢?為什麼是管很寬呢?為什麼叫做「防礙自由」呢?為什麼叫做「妨礙你們選擇的權利」?---------------------------------當你說 要尊種少數的時候你有想過前一句話叫做「少數服從多數」後一句才是「多數尊重少數」多數的人是尊重少數人的表達意見的立場最後 依然是遵守大多人認可的事情去進行並非「多數服從少數」----------------------------------最後再次強調1.法律不是立來給人鑽漏洞的,必須字字斟酌,具完整性,目前該法案立意良好,但漏洞太多2.片面解除的契約有跟沒有是一樣的
WhyAngelCry wrote:不是只有你想要就要,這同時影響的是每個人以及每個人的親屬、朋友、小孩、家人為什麼不關我們的事呢?為什麼是管很寬呢?為什麼叫做「防礙自由」呢?為什麼叫做「妨礙你們選擇的權利」? 親屬、朋友、小孩、家人並不代表"你"當然如果他們也支持你那是另外一回事
WhyAngelCry wrote:現在許多贊成的人認為...(恕刪) 我贊成有些人的確是太激進了...不過,這件事沒什麼叫做"可以反對"的就像白人不能"反對"黑人可以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只要你承認結婚是一個人類所天生應有的權利,你就沒有反對、置喙的餘地!唯一可以反對的是修法的內容,不過,我看了一下草案...其實也不過就是把夫妻改成配偶而已...整個婚姻制度完全沒有改變...
Lant chang wrote:不懂,為什麼很多人回...(恕刪) 重點是伴侶制度的片面解約部分,需要改進當然婚姻制也有漏洞例如假結婚真XX426收屍隊...等等而無條件片面解約會造成更多這類的問題成為不肖之徒或愛情騙子最佳的利用工具所以我是認為這點一定要修改方向可為:伴侶解約需經雙方同意,或以下情事:1.若發生家暴(肢體或言語)或之類事件,受害者僅需經驗傷(蒐證),向警局備案成立後,即可執行片面解約,並保留法律追訴權施暴者若遭判刑確定,於服刑結束日起1年間,不得再與其他人結諦伴侶關係累犯得累計年數,第一次1年,第二次2年,以此類推,上限10年2.若發生伴侶無故失蹤,於主管機關提報失蹤後1個月仍無連繫,即可執行片面解約但被提報之失蹤人,不得執行片面解約,且與原伴侶解約日起1年間,不得再與其他人結諦伴侶關係累犯得累計年數,第一次1年,第二次2年,以此類推,上限10年3.執行無條件片面解約者,自解約日起1年間,不得再與他人結諦伴侶關係累犯得累計年數,第一次1年,第二次2年,以此類推,上限10年4.若有請補充若雙方在結諦時沒有立下其他關於解約的條款時,便以上面這幾點作為最基本的保障若有簽下相關解約條款,則以當事人簽訂之條款為優先執行其他法案部份樂觀其成~
vu84vu wrote:大環境的影響?願聞其...(恕刪) 你又怎知道是制度下的影響?這種事本來就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扯不清!誰說的都是對的!也都是錯的!jaywang4 wrote:我贊成有些人的確是太...(恕刪) 我贊成同志結婚阿這是他們應有的權利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他們結婚不應該受到阻礙我反對的是多元成家 以及 伴侶制度
jaywang4 wrote:這樣才能取得一些法律上的權利...不然,就算你跟某個人同居幾十年,在法律上你還是跟路人同等級 我想知道,什麼權利是因為你跟某人同居一定時間以上就是你應得的?。感覺上,想要伴侶制度真的就是要福利不要責任,雖然我不清楚福利是什麼。對於不需負責的福利我是很反對的。
Wingman: Revisited wrote:感覺上,想要伴侶制度真的就是要福利不要責任,雖然我不清楚福利是什麼。 很多人說的不要責任,指的是對於對方的父母沒有責任。話說回來,在台灣要結婚就一定要像肉粽一樣整個家族全綁在一起才是對的嗎?回歸最單純的婚姻就兩個人互相扶持,有什麼不好?一定要女人去侍奉公婆才叫做有負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