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IKI wrote:如果結婚了不管登記誰...(恕刪) 現在改了,現在只要屋子屬名在誰的名下,就是那個人的房子,另一個就沒折,除非你是擁有房子的人的債權人,否則是沒有用的~這條法令幾年前改了!我們家就有一棟房子處於這樣子的問題,問題是錢是我爸出的,我爸當初也是想說對後母要有點保障,所以把房子過給後母,但貸款還是我爸在繳,現在婚姻出問題了,這棟房子要不回來了,去問過律師,我爸是後母的債權人,除非上法院否則房子是不可能回到我爸的手裡!唉~律師的答案讓我覺得我家好像沒救了....
mj23cw wrote:我國民法規定。。。結...(恕刪) 我翻了一下民法並無任何明文規定禁止簽婚前協議書舉凡姓氏、小孩姓氏、財產制、生活花費等等,都可以事先協議...婚前協議除非涉及離婚約定(違返善良風俗)才會無效
房子如果是 父母出錢買的 --> 不要過戶房子如果是 自己出錢買的 --> 不要過戶房子頭期款如果是父母出或自己出 房貸還是自己一人付的 且婚後家庭所有開支一樣你要付的話 --> 不要過戶房子若是房貸是夫妻要一起負擔的話 --> 房子採聯名方式
咖啡黑元素 wrote:我翻了一下民法並無任...(恕刪) 嗯~很可惜的我也查了一下確實在民法988條中的屬例示規定有所謂條件和期限的是為”附解除條件或終期的婚姻”以及”身分上”之條件約定通通是無效的~要不就把房子過給他到時若真的不幸離異的話起碼自己應該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smallbee123» 33要保障? 把保險受益人通通改成老婆就是最好保障吧!這招她沒想到? 金額加總(壽險+意外險)隨便就超過一棟房子,應付什麼人就用什麼方法.......智慧小語......樓上的~ 你講的太清楚這樣會帶壞榜樣噗.....這種事不要講太清楚...... 通常有責任感的人懂的規畫剛好的保險收入又穩定保單跟意外險是會 超過一幢房子的價格二人的相處要保障要合情合理前提....懂的設身處地為他人去想 ......這樣對方也會為所愛之人付出討東西…是要動腦的.....智慧小語(補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