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健懷 wrote:
要先找到證據才能提...(恕刪)
Livewell wrote:
發現老公有幾次去找性服務交易
你應該在意的是他有沒有帶套,有沒有染病...........
不就是朴.....雄性動物想到處跟不同的異性交配,是出於繁衍的天性
雌性動物把剛成年的小孩趕出去好讓新來的雄性可以跟她交配,也是出於繁衍的天性(所以離婚女性帶小孩會陪新男友一起虐殺小孩的案件會層出不窮,源於獸性)
又不是外遇..................單純金錢交易,只是代表你老公正常,且忠於家庭,富道德感,不會隨便去淫人妻女,而是去援助交際,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你老公是標準好男人啊!
結案!
只要是男人都會朴!
這樣就離,那你恐怕只剩馬英九能嫁了,我相信只有他不會朴
為什麼他不會朴呢

戆男 wrote:
你確定你不是在亂說的?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你有搞懂通姦跟相姦有甚麼不同嗎?
明知對方有配偶.那是故意...
是主觀的要件...
不特定人?
你是不是搞錯的...
通常是特定人吧...
所以才有很多人以為性交易是不能告通姦的...
(恕刪)
閣下的國文程度有這麼差嗎?看不懂還真的不建議你來亂吧!...
刑法239條的"通姦罪",以你的認知是"有配偶"的叫"通姦",另一個叫"相姦"喔?
你的"法律見解"還真的是讓人"瞠目結舌"啊!....
那如果兩個人都有配偶,誰是"通姦"?誰是"相姦"啊?
這條法律的意思就是:有配偶與人發生性關係,兩人都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姦"只是指"另一人"而已,這還有不同?
與"不特定"人發生性關係,在實務上很難證明"明知其有配偶",這句話有錯嗎?
"通姦罪"只處罰"故意犯",不處罰"過失犯",所以"不特定人"很難成立"通姦罪",不對嗎?
整篇就看到扯一堆"似是而非"的"個人"法律見解,我只是懶得"吐槽"!
人家樓主的提問,也答不出個"所以然來",東拉西扯!
茉莉~* wrote:
我是說要有性交的證.....
就很單純要表達通姦罪要有性交的證據
一直教育我強姦罪的什麼事,引用錯誤。
你是教官還是法官還是專業律師。
你有什麼意見可以直接跟樓主水水講和建議。
我要跟樓主水水講我自己的想法是我的事,好嗎。
你不覺得,我沒要你覺得阿。.(恕刪)
這位"幹男",看不懂別人的帖子,難怪妳對他的回帖也感到"莫名其妙"!.....
嘆!這年頭就是"半瓶子醋最響"!.......
一種走法院,一種走協議
法院判離需要有證據,像你這種情況就必須證明丈夫與他人合意性交,法院離婚也有兩種
若是刑事附帶民事的離婚官司,就是刑事的通姦 + 民事的離婚
通姦罪是刑事罪所以證據必須非常嚴格,比如說當場抓姦在床
但是要離婚不一定要刑事的通姦罪成立~ 特別是LINE對話或簡訊那類,刑事上會被認定證據不足
而且任意蒐證侵害丈夫的隱私權有可能被反咬一口
若是單純民事離婚,證明有出軌事實破壞婚姻信任,成功率會比較高一點
而且民事離婚並不會影響性工作者,他們可能比較會配合你的蒐證
你是無責的那一方,可以向丈夫請求精神賠償與孩子的扶養費
妻子這邊好手好腳可以工作又不是年紀太大的話,通常法院是不會判決要付贍養費的
另一種協議離婚,就是跟你丈夫攤牌說你想離婚,已無法信任並共同生活
叫他每個月付小孩的扶養費,他要是不肯,就是得走上法院才行了
別老想著要告小三或性工作者,通姦罪成立其實是很困難的(除非外遇生子)
當然啦~ 離婚後自己要努力活下去,小孩他絕對有義務要扶養,到時候爭奪小孩又會是另一場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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