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cacafly wrote:結婚,談戀愛出錢,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哪有出了,還要要回來的?離婚不是本來就應該給贍養費嗎?怎麼反而是你要對方吐錢給你?,...(恕刪) 我國法律只有剩餘財產分配,那有什麼贍養費??如果有的話,是誰要給誰??樓主這個結婚時期的金飾到底是贈送還是長輩送給兩個人的不得而知,除非很大一筆不然,這種直接兩清的方式,沒什麼財產要分配的蠻容易的,一定要討這筆金飾,那務必拿到手之後才簽名不過~這頂多應該幾萬塊或十幾萬吧沒拿到手也還好啦早點開啟自己的人生為上少了這點錢其實還好
macacafly wrote:結婚,談戀愛出錢,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哪有出了,還要要回來的?離婚不是本來就應該給贍養費嗎?怎麼反而是你要對方吐錢給你?...(恕刪) 莫名其妙的想法 . 樓主又不是有第三者 , 沒有任何過失/責任 .也沒有小孩 , 更不必付什撫養小孩的費用 .這屬典型的兩願離婚 , 條件OK , 簽字登記就算數了 .
阿翰0513 wrote:我因為她已經山窮水盡了!我太傻一直滿足她的購物慾,但是現實生活我還是需要那筆錢來過日子 當然是拿到再簽不簽又不會怎樣兩年的錢也是錢為什麼還要因為她虛耗兩年跟她磨兩年內拿回來就是賺到
第二條 看是合理 其實問題滿多 如果當初買房 是女生名字呢 不就免費賺到一棟房子了 除非你們當初本來就是 金錢財產各自分開第三條 也是滿不合理 跟第二條衝突就算了 而且沒有上限 沒寫金額 沒日期難道養一輩子喔要離婚可以 但是 要分清界線 真的談不攏 就是法院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