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德洛 wrote:
既然通姦就是出軌,...(恕刪)
我到覺得不是因為女作家的事情....
早上要演爸爸跟爸爸.晚上要去轟趴....
這要算通姦罪嗎?還是歧視性愛自由..
所以先廢掉比較乾脆啊
球德洛 wrote:
正如同前面所說一個巴掌拍不響,通姦故名思義,就是至少要有兩個人才能彼此發生關係
我主張應該修法維持通姦罪,但要修法成為:如果你要提告,就只能強迫告一雙,而不能告落單
如果不告一雙,那就不得提告,形同自我放棄這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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