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CA wrote:我用我的手機拍我妹...(恕刪) 先去查一下網路上的案例吧,不外乎是訴訟標的、對象、使用文字,但是如果對方是針對影片做出說明的話,只要沒有非常明確的指名道姓的文字單純人身攻擊的話,要成功很難。(被提告反擊的做法就請恕我不想說,這部分我有2~3個方向去搞人用。)(不過可以肯定的是,提誣告不在反擊的使用手段。)甚至查詢IP...我之前FB帳號被盜用有去報警也抓到IP位置,但是就算做了筆錄備了案也沒用,因為沒有那個多餘的科技/資訊警察願意幫一般人追到那種程度。(畢竟當時我帳號已經搶回來了,那時候還跟IT的老師+師兄弟求助)就連我都有辦法搞NAT搞到對方追不到實際IP位置,真的有心人士不會留下太多把柄的,大部分被提告成功的也都是不懂"法律遊戲規則"的囂張地圖炮。bad2bad wrote:沒想到01竟如此多...(恕刪) 你證據的居然是你的截圖...你要是遇到懂法的,早晚被搞死,要主持正義當然很好,但是有個前提,你要懂"規則"要怎麼玩...光截圖這種東西,只要有前提,讓這種截圖變成笑話甚至成為對方反擊手段有的是辦法,要不是不想看惡意人士濫用,早就拿出來分享了。
淡紫小草 wrote:先去查一下網路上的...(恕刪) 願聞其詳。依在下目前所知,最差的情況是偵查組無法取得對方IP位置,再者為檢查官不予起訴,其原因可能有二,第一為網路暱稱代號無法連結個人,第二則是對方堅稱一無所知、被盜帳號。那麼我想請教最多也就「告不成」,如何「被搞死」?被告最多也就不起訴,還能反擊個什麼呢?恕我孤陋寡聞。另外「真的懂法」的會在網路上像瘋狗一樣見人就咬嗎?就算辯才無礙官場無敵,出庭也是要時間吧,難道還能靠著被告牟利?最後要請教的是截圖如何無法當作證據?目前靠著所謂截圖判決成功案例沒有一千也有八百,人事時地物無一欠備,還望解惑。
嘿喲嘿 wrote:這位大大聽不出我的...(恕刪) 首先,看看時間版主八成已經過了追訴期,想告也告不成了,但永遠不乏有新的酸民。第二點,據其所述,他將妹妹影片上傳後被批評本屬常事,但妹妹是否知曉上傳或有沒有感到很受傷這件事不得而知,版主也沒有問這件事,您自說自話苦口婆心的幫她妹妹做心理建設......貌似有些題文不符。第三點,批評本屬常事,好壞(爛)亦屬個人看法,但注意,沒有人應該接受其他人的「髒話」對待,仗著匿名在電腦背後肆無忌憚無止盡的散播惡意,完全有必要讓對方了解到,必須為自己的發言負責任。最後,既使如您所說,已經幫其妹做好了心理建設,那同樣不代表必須對那些父母祖宗器官樣樣都來的話視若無睹。蒐證、報案、筆錄就是她能做的,至於找不找的到人、起不起訴、判有罪無罪,那就不是自身能決定的,等到失敗後再來「視若無睹、放寬心胸」也不遲,又沒什麼損失,誣告?不存在的,捏造事證才叫做誣告。PS.與其說韓國瑜女兒「不會」在意,不如說她也「不能」在意,又不是某李姓議員。
bad2bad wrote:被告牟利(恕刪) 多年前確實有這種人存在,我那時候好像也斷過2個這種人的財路,你要告人,自然就會出現告與被告,雙方比的是誰留下的伏筆深,誰懂得法律細節多,甚至...誰背後的能量高。另外...IP位置可以偽裝,你不知道只是你沒接觸這個領域罷了,不代表會網路惡搞的人就不懂。而就算抓到了網路IP,你還要有足夠的資源和背景...能用而且你也想用,(我當時是想說不想欠人情就不用。)一般情況下,警察會幫你備案沒錯,但是檢察官還不會出面,(你以為這種小事就會出面? 至少我現實中跑過數次警察局,有過現實經驗。)甚至....我自己在搞那個埋伏筆玩法的2個小人當中,就玩過拿對方證據搞到對方放棄對其他踏入陷阱的網友提告,(雖然滿久了,過去有段時間很盛行釣魚文,而我習慣反釣魚。)要確實讓你的證據(截圖)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可以,但是你除了要有一定的法學能力以外,還要有更高明的電腦技術,而關鍵就在有高名電腦技術卻又懂法的這種人身上。你看看網路上被告的人,有多少人在電腦這方面很強然後法律素養也不差?而最重要的重點你要去看案例,提告成功的有,但是能力強卻被告成功的幾乎沒有,大部分被告成功都是我自己覺得跟本傻B的那群。(像我平時只要覺得有踏入灰色領域的地方,就會留下伏筆,這樣才能在被突襲的時候坑死對方。)而原文中很重要的一點..."事實根據",再不信,你去看看過去的案例。10個人當中可能只有1個聰明人,就看人想不想去賭運氣,我個人是別人不動我懶的動。(通常只有對方說要吉的時候,我才會開始準備所有必要資源,順便找一下當時的伏筆。)
淡紫小草 wrote:多年前確實有這種人...(恕刪) 好的,基本閣下表述方式我只看懂60%,大概就是「我有一些很屌很神秘的秘辛,這行背後有著龐大的洪流,你只是普通人我不想跟你說太多,只能稍微淺提一點,你自己琢磨。」在個人的案子中,據我觀察對方很可能就是你口中「傻B那群」,目前需要擔憂的只有偵查組肯不肯發函、該公司肯不肯透露資料以及檢察官肯不肯起訴而已。被反咬一口甚至「被搞死」的可能性我是沒有看到(閣下又神神祕祕不肯透露隻字片語),在該則簡短有力赤裸裸的人身攻擊中,更無任何模稜兩可、可供轉寰餘地的「伏筆」。(改IP我就摸摸鼻子認了)個人對於表述能力與字裡行間的琢磨還是有一二分把握,做筆錄時承辦員警看到本人擬稿後甚至問了一句「你法律系?」,另外,假若真遇到你口中那種「能量龐大」一句話能讓人地球蒸發的大佬在網路上狂回垃圾話,那我也就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