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胖胖糖 wrote:
前幾天和某位公主處理...(恕刪)
樓主如果是背後打小報告 那才真的不好
我覺得這沒有不妥耶
為什麼男卑女尊的觀念那麼多人還有 應該兩性平等
樓主都說 女生是公主了 我們公司也有一堆公主
丟衛生紙跟罵三字經 我們公司同事真的不爽的時候
也是摔鍵盤滑鼠罵三字經 但事後也還好
哭是女人比較會的 這一定嗎
我媽往生的時候 我哭的比其他女生還要慘
我們公司常常也會聽到女生罵三字經的
男生都被女生扁的 敲頭的 捏手捏臉的...那我們男生不就要去告女生職場霸凌??..
這個社會是現實的 所以女生就是有特權??
只有女生才可以告男生職場霸凌嗎??? 這甚麼歪理...
尤其是長的漂亮的就可以捧上天??
有沒有看過 很多當間諜的 刺客的 殺手的 很多都是正妹
因為這樣很多男人才會為她們可憐而大打出手
悲哀阿...
醉望紅塵 wrote:
她沒告你公然侮辱就...(恕刪)
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為何?
一、客觀構成要件:
(一)行為主體:為一切自然人,並不論其身分為何。
(二)行為客體:為特定之自然人或法人,如係「非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便不符合本罪之構成要件。
(三)行為:須係公然侮辱,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之狀態」(29年院字第2033號解釋),且「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必要」(30年院字第2179號解釋);所謂「侮辱」係表示一種不屑或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而客觀上足以使人難堪,或足以對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到減損其評價之程度之行為,無論係出於語言、文字、圖書、動作…等等積極之行為,均無不可,且侮辱之內容須係抽象之指責,如係具體指摘某事實,則有可能該當「誹謗罪」之要件,又「侮辱」行為屬於一種「形式犯」或「舉動犯」,只要行為人有公然侮辱之行為,其犯罪行為便已完成。
二、主觀構成要件:
行為人必須出於「故意」,且須有故意公然侮辱特定人使其難堪之特殊內心傾向與目的。
p.s 所謂不特定人係指雙方以外之第三人
台灣胖胖糖 wrote:
前幾天和某位公主處...(恕刪)
不管對方是男是女 只要先發脾氣的人 基本上就是錯. 畢竟兩人爭吵 在旁人的角度 對錯不一定跟你一樣. 但先發脾氣的人 大致上大家感受一定是直接連結到暴力. 再者你還說 "e04你x的到底是誰上班在混你最好給我說清楚,否則你別想好好下班" 大哥你這是恐嚇阿. 當然說是你的錯.
我是做業務的 我的師傅以前跟我說過, 一個合格業務 不管他的身邊同事如何 都要能搞定.
最後 不要說她就有姿色, 跟你說實話 女人有姿色有何錯, 如果我跟你是同事 又跟你沒有工作上的利害關係 當然是幫女的拉. 看到漂亮女生工作心情多愉快,
看你喔.......我又不喜歡兩個棒子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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