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貞546 wrote:
贍養費??? 台灣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民法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致無法維持生活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生活陷於困難:
一、夫妻之一方於離婚後,因照顧共同生活之未成年子女,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二、夫妻之一方,因年老、疾病、傷殘或精神耗弱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三、夫妻之一方因結婚、育兒或從事家務勞動而中斷工作,致不能期待其於離婚時立即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在台灣沒有強制性,協議支付卻不支付的話,也不會怎樣。
國外的情況,以法國為例是「法律層面來說,站在法國男人的立場,法國女人實在太貴。結婚不見得散盡家產,但離婚時絕對痛徹心肺。不論是女人劈腿爬牆討客兄,都不能為他在離婚時省一丁點贍養費,辛苦存賺的錢得分她一半,還得保證她離婚後的生活不會比離婚前差(所以萬一她離婚後賴皮不工作…)。萬一有孩子更慘,除非能提出非常強有力的証據,証明這女人不適合當母親,不然法院通常都把監護權判給女方,這樣一來,不止財產少一半,連以後賺的錢,都得以孩子的人數比例來分給女方直到孩子達到法定年齡。當然,孩子的生活也不能差於離婚前…」法國女人百態-2
結婚10個月
準備要離婚
但提離婚的是女方..非常堅持,小弟求了近3個月還是無用
對方父母默不吭聲,事不關己的態度讓我很厭惡
跟對方談離婚條件不肯接受,就是想無條件離婚
小弟認為格局大點,於是照對方要求,決定放生了
過程真的很痛苦,但放下,新的事物才會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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