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1598 wrote:
今天在公司扯淡時聽被同事問到這個問題。
"老公嫖妓算外遇嗎?"
我直覺式回答:不算外遇啦。
我同事心灰意冷想離婚,可是證據有限。...(恕刪)
去年有和老婆聊到這個問題。
女生一般認為 肉體外遇也是外遇的一種
所以囉..............
老公嫖妓 - 算外遇
f02104 wrote:
法律上對於「外遇」的規定是通姦罪。
通姦,就是與配偶以外之異性發生性行為,性行為的定義包含兩情相願、買春召妓,唯被強暴不列入。
然而柏拉圖精神式的出軌,如聊聊天、寫信等,因當事人尚能控制其外在行為,未違反善良風俗,
所以法律並未規範。
配偶花錢嫖妓,還是構成通姦罪。
通姦罪是在處罰有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相姦人並不限於良家婦女,即使是娼妓,亦不阻卻構成要件的成立。
所以配偶花錢嫖妓將構成通姦。亦即通姦罪之成立與是否花錢無關。
若與未滿十八歲之男女以支付代價之方式發生性關係,則可能接觸兒童與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所定之犯罪。...(恕刪)
f02104 大大 給的資訊很受用.........
在法律面來說
通姦罪 =>就是與配偶以外之異性發生性行為,性行為的定義包含兩情相願、買春召妓,唯被強暴不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