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帥哥請按1,是美女請按2,都不是請按3 wrote:我很想公證就好一來我...(恕刪) 要雙方和雙方的家人都能接受比較重要吧請雙方的重要親友聚餐互相認識,宴請知心好友吃一頓公佈一下喜訊也比辦婚禮請一堆不熟的來逢場作戲騙騙紅包還要來得快樂結婚不是兩個人的事,大家都能同意你們的想法和做法比較重要不然將來稍有不愉悅有人拿連婚禮都沒辦這件事來說嘴也是很□北的
我是男的,我也接受,我自己也懶得,也不太喜歡啦,搞得太辛苦不過這種事也要另一伴同意,另一伴的家人也同意才行....我家人結婚,也是公證登記而已,回台灣也沒有打算要辦婚宴;我父母也都同意;他們連聘金都沒想到要收呢~呵呵
小弟兩年前就是先拿踢婚你鑽戒去女王辦公室求婚再來去戶政事務所登記換身分證過一個月出國歐洲自住蜜月旅行35天~~回國後兩邊親戚各兩三桌請一請餅還是有送一下,分個喜氣沒婚紗沒婚紗照沒大宴客 簡單搞定麻煩的作門面作給別人看的我們都沒做該省的省下來 留下滿滿回憶然後寶寶現在快9個月了~~幸福育兒中~~與大家共勉!!!
樓主想公證結婚,是受舊民法第982條「儀式婚」(兩人以上證人、公開儀式)影響?公證結婚得滿足儀式婚要件。民國97年5月23日起已改為「登記婚」,其要件為:1.書面(EX:結婚書約)2.兩人以上證人3.向戶政機關登記現在公證結婚仍需登記,未登記者,於法律上不生效力,與舊規定乃有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