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反對修的,立意雖好,畢竟這草案有太多的瑕疵,貿然推動一來影響現有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二來不見得能保護伴侶的利益;伴侶權益的支持者多半未細看或是不願意看,而護家聯盟的反對理由,有些是很奇怪的。
這1079之一主要是在有條件地排除收養上的公權力監督主義,我國的收養為了考量養子女的利益,是採國家監督主義,而不是當事人進行主義,但是現行的社會背景,真的能在此條件下,同時顧及養子女的教養利益?我認為在目前的社會共識下,很困難。
除非你收養的是成年子女,我認為還可以讓步,但是未成年子女,我不贊同。
https://linktr.ee/Feng_Jen_W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