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級的米蟲 wrote:又一個回文都不認真看文的
民法有說勃起長度少於幾公分以下就能當離婚理由嗎?
有沒有泌尿科的專業人士可以回答一下
如果30公分的鄉民不算在內
台灣男人正常範圍大約是OO公分以上到XX公分以下?


在下說的是LG管不管用,假使你另一半覺得牙籤大小也管用,那誰管你家你媽媽嫁給誰!

如果另一半覺得你不好使,跟你在一起,沒有性福可言
因而訴請離婚
只要法官認定是"正常情結"(舉個例,明明有30CM,夜夜春宵,每次運動個一兩個鐘頭,high無數次,卻說另一半總讓你吃不飽-此為不正常)的情況下
離婚訴訟是可以被認可的
O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