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gman: Revisited wrote:
一家公司因為要求女性...(恕刪)
「「你讓我不舒服就是犯法」﹐或「你不尊重我就是犯法」」
不然
要讓你舒服才犯法?
要尊重你才是犯法?
Wingman: Revisited wrote:
一家公司因為要求女性...(恕刪)
wuzenjar wrote:
傍晚上個01,看到這篇奇文,打散了一整天的好心情。
看到問題百出的內容似乎曾經相似,一看樓主的ID,答案立即揭曉。
本篇的樓主,Wingman: Revisited 就是已於8月17日被處罰關閉帳號的The Wingman。
隔了幾天,換個帳號就重出江湖了。
之前合理化歧視同性戀和鼓勵戀童行為,現在又要來合理化性騷擾了。
wuzenjar wrote:
先回到這個案件本身,依據相關新聞的報導,該公司成立三十餘年,聘僱員工達一百四十多人,
但未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
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本案公司既無設立申訴管道又無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2項違法事由依據同法第22條併罰20萬元。
並非是因為要求女性穿清涼短裙而遭罰
新聞內容原由都沒看清楚就來發表高論了
wuzenjar wrote:
來看看「性別工作平等法」和「和性騷擾防治法」對於性騷擾的定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wuzenjar wrote: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依據上述的內容,性騷擾的構成要件有三,行為:包含言詞、動作、展示、散佈、暗示...。
被害人之主觀感受:人格尊嚴、感受敵意或冒犯、人身自由...。
客觀之損害:勞務契約上的交換條件、性要求性交換、影響正常生活之進行...。
並非如樓主說的只有靠個人感覺
wuzenjar wrote: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這樣的註明不知道清不清楚
另外「性別工作平等法」、「和性騷擾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並非是專屬女性的法律
無論你是男性、女性或第三性,都受法律保障。
wuzenjar wrote:
如果用言論自由去污名化他人、將侵害行為合理化、挑戰既有之法律(而且還挑福利法或保護法)
這樣的言論自由又是否可受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