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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女員工打扮而被罰.......性騷擾不該依個人感覺


Wingman: Revisited wrote:
一家公司因為要求女性...(恕刪)


「「你讓我不舒服就是犯法」﹐或「你不尊重我就是犯法」」

不然
要讓你舒服才犯法?
要尊重你才是犯法?

dgg wrote:
「「你讓我不舒服就是犯法」﹐或「你不尊重我就是犯法」」

不然
要讓你舒服才犯法?
要尊重你才是犯法?


什麼狗屁倒灶的邏輯,看都看不懂。

女權不要太超過。

Wingman: Revisited wrote:
一家公司因為要求女性...(恕刪)


所以我反倒希望政府不要規定啥年齡性別限制~
不然去應試也是白試了,還不如一開始寫清楚!

這種dressing code的問題世界各地都有,不接受就不要選這家=.=
拿穿裙跟高跟鞋當理由不太合理,畢竟滿街都有女生這樣穿,又不是
啥特別的穿著,算起來只有規定款式而不是制服已經好多了~

如果連這點彈性空間反而不要,都按照公司統一制服,萬一穿到不適合的
版型or鞋型更是ooxx~,我好奇的是全公司只有他一位女性嗎?其他女性
對於這樣的規定是否也認為是騷擾呢?

Wingman: Revisited wrote:
一家公司因為要求女性...(恕刪)


感覺性騷擾 被無限上岡了,
公司規定服裝,女員工要穿裙子..
(當然如果很份的強制要求怪的樣式,又另當別論)
怎麼可以扯上性騷擾??
依照性別平等法,30人以上公司,要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哈....我們公司好像也沒有這個耶......
我覺的這個新聞倒是比較像政令宣導....

Wingman: Revisited wrote:
一家公司因為要求女性...(恕刪)


講這麼多..擺明就是你想騷擾女人卻不想被告罷了.

Wingman: Revisited wrote:
一家公司因為要求女性...(恕刪)


網路上終於有人仗義執言了
沒錯,台灣太多白目死女人,沒事就搬出兩性平權

這是公司制服,你不想幹就自己離職
跟性騷擾有甚麼關係
台灣太多智障女人,所以結婚率世界最低

都是女人自己搞出來的下場,
結果年紀大了,還是搞不清楚狀況是自己公病的結果
到處罵男人,面目可憎阿
心地醜,長得更醜

megal

dgg wrote:
「「你讓我不舒服就是犯法」﹐或「你不尊重我就是犯法」」

不然
要讓你舒服才犯法?
要尊重你才是犯法?
...(恕刪)


還有更糟糕的:

一位穿著清涼薄紗細肩帶辣妹走過辦公室

同時有兩位男性員工死盯著薄紗很不得看穿它

一位是帥哥,辣妹覺得被盯著看得很舒服,沒事
另一位是像我這種遭老頭,辣妹覺得你盯著看讓我不舒服,所以是犯法,抓去關起來

你這叫我們這種糟老頭情何以堪呢?

還是得要規定明確比較好
上偏情緒激動,現在頭腦較清晰冷靜

我要對這些白目的人講(不分男女)
這是公司制服,你上班就是要穿著公司制服
公司要求我們穿西裝,在客戶保持專業形象,
現在夏天那麼熱,我們就穿西裝,熱得半死,還是得穿
軍人大太陽底下出操,還是要穿長袖又厚重的軍裝
都沒在鬧上法院,

高鐵有高鐵的制服,空姐有空姐的制服,銀行人員有銀行的制服,醫生有醫生的制服
哪可容忍員工想穿甚麼就穿甚麼
你不服從公司規定,就自己離職
跟性騷擾有甚麼關係

因為不舒服,就無限上綱女性權力,放屁
學生:老師因為我穿制服不舒服,不想上課,除非穿便服,我才會舒服想上課

護士:啥~~~要幫全身癱瘓的"""男"""病人更換病服
我不舒服,要提告

男老師,在課堂上,女同學都亂虧,我不舒服,今天不教

華航空姐,啥,一定要穿裙裝喔,我不舒服,我要穿牛仔褲,夾腳拖,
還要將長髮盤起來喔,我不舒服,要提告公司性騷擾


我不相信這個女員工,在其他公司會有甚麼好的表現
連這種小小規定都無法遵守的員工,怎麼可能會有好的表現
建議你去吃自己,幼稚的老公主

megal
wuzenjar wrote:
傍晚上個01,看到這篇奇文,打散了一整天的好心情。
看到問題百出的內容似乎曾經相似,一看樓主的ID,答案立即揭曉。

本篇的樓主,Wingman: Revisited 就是已於8月17日被處罰關閉帳號的The Wingman。
隔了幾天,換個帳號就重出江湖了。

之前合理化歧視同性戀和鼓勵戀童行為,現在又要來合理化性騷擾了。


雖然無意打散你的好心情﹐不過我本來就沒義務說讓你聽得舒服的言語。看到你因為不同意我的說法就說我歧視同性戀並鼓勵戀童﹐那這篇造成你心情不好也讓我小爽了一下

wuzenjar wrote:
先回到這個案件本身,依據相關新聞的報導,該公司成立三十餘年,聘僱員工達一百四十多人,
但未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
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本案公司既無設立申訴管道又無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2項違法事由依據同法第22條併罰20萬元。

並非是因為要求女性穿清涼短裙而遭罰
新聞內容原由都沒看清楚就來發表高論了


不﹐就跟上次一樣﹐是你沒看懂我的文。性騷擾有諸多不合理之處是我要表達的。所以那公司有沒有性騷擾防治措施是另外一回事。

wuzenjar wrote:
來看看「性別工作平等法」和「和性騷擾防治法」對於性騷擾的定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什麼是性要求?穿裙裝高跟?

wuzenjar wrote: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依據上述的內容,性騷擾的構成要件有三,行為:包含言詞、動作、展示、散佈、暗示...。
被害人之主觀感受:人格尊嚴、感受敵意或冒犯、人身自由...。
客觀之損害:勞務契約上的交換條件、性要求性交換、影響正常生活之進行...。

並非如樓主說的只有靠個人感覺


我有說只靠個人感覺嗎?我記得我好像是說1)有些行為該列為性騷擾﹐其它的行為也可討論﹐但2)個人感覺部份該廢除

wuzenjar wrote: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這樣的註明不知道清不清楚

另外「性別工作平等法」、「和性騷擾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並非是專屬女性的法律
無論你是男性、女性或第三性,都受法律保障。


你該告訴我的是沒註明的地方清不清楚。

wuzenjar wrote:
如果用言論自由去污名化他人、將侵害行為合理化、挑戰既有之法律(而且還挑福利法或保護法)
這樣的言論自由又是否可受尊重?


污名化是指像你說我歧視同性戀和鼓勵戀童行為那樣嗎?

基本上我認為尊重不用﹐保護必須

所以我也不會因那樣告你﹐連哭求管妹幫我處理都懶
那種行為留給你做
我﹐相信言論自由﹐不會因為別人說了我不認同不喜歡的話就想封他口


無論我說什麼﹐都是有人同意的。你的反對觀點﹐價值不高於同意觀點

沒本事享受言論自由的就善用黑名單保護自己的脆弱~
What man is a man who does not make the world b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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