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omanstein wrote:只有錄音.有可能是脅迫的, 一邊錄音, 一邊拿槍要男女雙方念字稿, ...(恕刪) 這樣的邏輯會讓所有"非錄影"證據都陷於無效像書面證據都可以被人這樣解讀一般而言 主張受脅迫的一方對於受脅迫的事實 負有舉證責任否則所有契約或票據都無法產生效力了畢竟簽名的人隨隨便便就能說自己是被脅迫的
鮑魚惡魔果實 wrote:建議大大不用找徵信業...(恕刪) 別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離婚蒐證不是一般人都能拿到有證據力的證據,自己亂蒐證,最後打草驚蛇,離婚? 門都沒有事務所接過很多類似的案子,都是因為自己蒐證不力,導致法院無法判離 - 另一方明明有外遇啊!更慘的是讓對方有機會" 把證據湮滅"最後受不了只能"協議"離婚,啥賠償都拿不到,慘..........以上案例看太多啦! 天天發生
hugobossxzy wrote:這樣的邏...(恕刪) 不然你以為, 自白不可信的理由是什麼? 之前那位刑求後被謀殺的人是怎麼被栽贓的.證據是不是有效, 是誰說了算, 是法官.當然可以提出證據, 他也可以說, 那只是兩個人在話劇演練而已.沒有人目擊, 誰能否認這種辯解, 要怎麼證明你的錄音有效.在法律上是無罪推定的, 先假定對方無罪, 控方先提出證據,對方辯駁證據無效, 再想辦法證明證據有效.都辯解完了, 法官自然會決定哪些可信哪些不可信.程序正義才是真的, 其他都假的啦.在這裡面沒有正義耶, 是雙方各有其利益, 在法庭這個球場上求個輸贏而已.民事庭就是這樣的地方, 老是把是非善惡當成先驗價值帶進來, 很容易看不懂判決書的.
neomanstein wrote:之前那位刑求後被謀殺的人是怎麼被栽贓的...(恕刪) 不是說被刑求法官就要相信你被刑求你沒有提出驗傷證據法官是不會理你的你說的是江國慶案吧那群軍官們之所以老神在在也是因為時日久遠要找出刑求證據已難而他們並不需要提出"自己並未刑求"的證據此外 自白有全程錄音而且與其他事證無相悖離之處時還是有效力的並非所有自白都不可信法官的自由心證要符合常理(收紅包者不在此限)在法庭上說出來的話也要符合常理提出未符合常理的陳述就要負擔舉證責任試問有多少人在房間內說話是在進行話劇演練??(之前才有人講出這種理由而敗訴)試問有多少人在說話時有把槍在腦門上抵著??試問人一輩子簽過多少書面契約與票據但又有幾人被槍口對著過??當一方已經提出錄音或書面證據(有證據能力之前提下)他方對於錄音或書面證據之內容真實性與作成的方式有所爭議就必須提出相應的證據反駁否則就必須承受事實認定上之不利益而敗訴
hugobossxzy wrote:不是說被...(恕刪) 對啊, 什麼都要舉證的,你自己也很清楚, 那錄音的證據, 要有力也是要有條件的.我從頭到尾在強調的就是這個,辯駁有沒有力, 反正法官會有自己的觀點,他信就信, 不信就不信, 這就是自由心證呀.就趁有證據能力的時候, 撈一筆錢就對了.要是沒撈到的話, 就算了, 大概就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