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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外遇.錄筆音取得內容.違法嗎?謝謝


lqo4jp6 wrote:
只是覺得現在法律真的很糟糕
法官的腦袋也都不知道在裝什麼...
還有摸幾秒不算性騷擾的


下次看到類似的新聞請注意一下

有關幾秒無罪的應該是強制猥褻

性騷擾證據充足應該告的成

neomanstein wrote:
只有錄音.
有可能是脅迫的, 一邊錄音, 一邊拿槍要男女雙方念字稿, ...(恕刪)


這樣的邏輯會讓所有"非錄影"證據都陷於無效

像書面證據都可以被人這樣解讀

一般而言 主張受脅迫的一方

對於受脅迫的事實 負有舉證責任

否則所有契約或票據都無法產生效力了

畢竟簽名的人隨隨便便就能說自己是被脅迫的

鮑魚惡魔果實 wrote:
建議大大不用找徵信業...(恕刪)


別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離婚蒐證不是一般人都能拿到有證據力的證據,
自己亂蒐證,最後打草驚蛇,離婚? 門都沒有


事務所接過很多類似的案子,
都是因為自己蒐證不力,導致法院無法判離 - 另一方明明有外遇啊!
更慘的是讓對方有機會" 把證據湮滅"


最後受不了
只能"協議"離婚,啥賠償都拿不到,慘..........


以上案例看太多啦! 天天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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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gobossxzy wrote:






這樣的邏...(恕刪)


不然你以為, 自白不可信的理由是什麼? 之前那位刑求後被謀殺的人是怎麼被栽贓的.
證據是不是有效, 是誰說了算, 是法官.
當然可以提出證據, 他也可以說, 那只是兩個人在話劇演練而已.
沒有人目擊, 誰能否認這種辯解, 要怎麼證明你的錄音有效.
在法律上是無罪推定的, 先假定對方無罪, 控方先提出證據,
對方辯駁證據無效, 再想辦法證明證據有效.
都辯解完了, 法官自然會決定哪些可信哪些不可信.
程序正義才是真的, 其他都假的啦.

在這裡面沒有正義耶, 是雙方各有其利益, 在法庭這個球場上求個輸贏而已.
民事庭就是這樣的地方, 老是把是非善惡當成先驗價值帶進來, 很容易看不懂判決書的.
違不違法我不知道=.="
我只知道目前我要不要玩死我前妻全看我心情高不高興
因為我手上有全部證據.正在等她開條件
另一半外遇 就分一分吧 幹嘛糾纏不清呢??

neomanstein wrote:
之前那位刑求後被謀殺的人是怎麼被栽贓的...(恕刪)


不是說被刑求
法官就要相信你被刑求
你沒有提出驗傷證據
法官是不會理你的

你說的是江國慶案吧
那群軍官們之所以老神在在
也是因為時日久遠
要找出刑求證據已難
而他們並不需要提出
"自己並未刑求"的證據

此外 自白有全程錄音
而且與其他事證無相悖離之處時
還是有效力的
並非所有自白都不可信

法官的自由心證要符合常理(收紅包者不在此限)
在法庭上說出來的話也要符合常理
提出未符合常理的陳述
就要負擔舉證責任

試問
有多少人在房間內說話
是在進行話劇演練??
(之前才有人講出這種理由而敗訴)

試問
有多少人在說話時
有把槍在腦門上抵著??

試問
人一輩子簽過多少書面契約與票據
但又有幾人被槍口對著過??

當一方已經提出錄音或書面證據(有證據能力之前提下)
他方對於錄音或書面證據之內容真實性與作成的方式有所爭議
就必須提出相應的證據反駁
否則就必須承受事實認定上之不利益而敗訴







hugobossxzy wrote:






不是說被...(恕刪)


對啊, 什麼都要舉證的,
你自己也很清楚, 那錄音的證據, 要有力也是要有條件的.
我從頭到尾在強調的就是這個,
辯駁有沒有力, 反正法官會有自己的觀點,
他信就信, 不信就不信, 這就是自由心證呀.
就趁有證據能力的時候, 撈一筆錢就對了.
要是沒撈到的話, 就算了, 大概就是這樣.
我倒覺得如果這麼擔心這段錄音的效力的話,

不如直接用這段錄音跟她攤牌,

在攤牌時再錄音,引導對方承認偷人的事實,

再用第二次的錄音提告,這段錄音總有效力了吧!

當然話術上得下功夫設計過就是了。
又是阿6仔喔
將歹丸錢拐了了
再酸回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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