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rea7103 wrote:
如果女生說是你自願要給她的,也沒辦法吧.
假如是贈與的話
怎麼可能把每個月的收入和財產全部交給女生?
再加上雙方是男女朋友
這個情況是符合社會上某些預備結婚男女的習慣
為了將來雙方共同生活目的,男方預先把財產交給女方管理
所以要證明雙方是「委任」而非「贈與」的關係並不困難
況且假扣押並不需要有強力證據,只要形式上有理由就可以,
假扣押的精神是先把財產凍結,雙方再慢慢去法庭上告
babycat_tw wrote:
交往10年後(是女友不肯嫁)的某天,其女友將住處的東西搬光,把車開走,
朋友才驚覺去銀行查自己的帳戶,自己的帳戶只剩下300元。10年的積蓄全沒了。
女友手機已經停話,人不知去向
MY SHARP wrote:
基於你的狀況我大約適用部分法條給你參考。
1.民法所有權765條: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2.768條:(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3.768條之1:(動產之特別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初結論:這位女性心機重,城府深。
你可以用(自己的帳戶只剩下300元。10年的積蓄全沒了。)以違反比例原則提出訴訟;想當然耳......
這是開玩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