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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愛殺人....

有人說過...

一個人最後的幸福,就是可以決定自己甚麼時候走.....

看過之後很心酸。。。。。
我們能平平安安的活著,我們就應該要很滿足了。
如果是樓主這樣子的狀況,我想我會選擇一起走的
Jonry wrote:
想到一個問題, 如果...(恕刪)

刑法第275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對方要自殺而幫忙買木炭.......等行為
很可能成立上述幫助自殺罪
和新聞中丈夫(受其囑託而殺之)的刑責是一樣的~

如果新聞內容均屬實
案例中妻子的病情還沒有嚴重到無法自我了斷吧?
我是不太能理解
妻子想死為什麼要拖丈夫下水......
千年之夢 wrote:
愛是種很奇妙的東西,...(恕刪)

因為有比死跟痛苦的事情
當你下手時
想得是對方
還是自己?
如果父親跟著了斷了,
遺留下來的兩個小孩該怎麼辦?
同時間失去雙親的打擊不就更大了...


如果你有家人因生病而痛苦著,且不可能痊癒的話,你就會了解。

在台灣安樂死其實不是直接性的,在安寧病房,對病患要求醫師給予大量的緩和藥物,其實是有點類似。例如大量的嗎啡藥物造成提前的器官衰竭,

但家人要做決定是難以抉擇的,很多人連放棄急救的的簽署都無法下手了,又何況是安樂死的抉擇。

取一個人的生命都會造成日後的陰影,更何況是家人呢。

很多人嘴巴說是贊成,但真正面臨了抉擇,才能了解那種內心的煎熬。

如那位先生真的如新聞所說得那樣做了決定,我相信日後心理的創傷早已大於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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