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nry wrote:想到一個問題, 如果...(恕刪) 刑法第275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對方要自殺而幫忙買木炭.......等行為很可能成立上述幫助自殺罪和新聞中丈夫(受其囑託而殺之)的刑責是一樣的~如果新聞內容均屬實案例中妻子的病情還沒有嚴重到無法自我了斷吧?我是不太能理解妻子想死為什麼要拖丈夫下水......
如果你有家人因生病而痛苦著,且不可能痊癒的話,你就會了解。在台灣安樂死其實不是直接性的,在安寧病房,對病患要求醫師給予大量的緩和藥物,其實是有點類似。例如大量的嗎啡藥物造成提前的器官衰竭,但家人要做決定是難以抉擇的,很多人連放棄急救的的簽署都無法下手了,又何況是安樂死的抉擇。取一個人的生命都會造成日後的陰影,更何況是家人呢。很多人嘴巴說是贊成,但真正面臨了抉擇,才能了解那種內心的煎熬。如那位先生真的如新聞所說得那樣做了決定,我相信日後心理的創傷早已大於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