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c7 wrote:
婚前男方存款100,女方50
離婚時男方存款120,女方60
女方可以請求男方支付15元
((120-100)+(60-50))/2=15元
...(恕刪)
這一段我考慮了一下,應該是要
婚後所得每人取15元,
因此
男方婚後所得=120-100=20
女方婚後所得=60-50=10
因此女方可以向男方索取15-10=5元
個人的想法,不知是否正確
已經很窮的男人了.....

☆星空☆ wrote:
理論上應該還是會有差
例如:買房是婚後買的,雖然是歸類婚後財產
但是假如是誰的名字,基本上誰就有權力隨時先把它偷偷賣掉,而不用等到離婚時大家才在那平分^++^
賣完先拿到錢就是王道,然後所有錢趕快脫產...離婚官司時對方就分不到半毛惡魔
所以我個人認為還是要堅持夫妻聯名比較妥當,因為這個可以確保到時離婚時,你還有一半可以分)



dougmichelle2001 wrote:
實務上... 買的人不會笨到都不檢查房子就買下來
......
國內不動產的詐騙案例其實算少,...(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