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mik27 wrote:我今年32歲跟女友相...(恕刪) 告訴她:「您愛她」您再告訴她您可以接受她所有決定但請她想清楚10天後再決定如果取出就去醫院如果留下就去登記油俠 大德魯伊-狂草PS:別稿到天下皆知,您將一無所有,小心!!小心!!!
會不會是女方覺得男方還沒有足夠的能力結婚養家?????所以寧可墮胎也不願留這小生命?我知道有些女生是在婚前交往都ok,但一談到婚姻生育兒女就會清醒的.還有, 男女對養家能力的標準認定是有差距的.若男方有香港鉅富之子的條件和環境, 能讓女方無憂無慮, 要她生一隊球隊她都會願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