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tech wrote:
我想我沒法接受這樣的...(恕刪)
有些事情若不是當事人,是很難瞭解其中的痛的
,相信我,我本來也不知道我可以接受這樣的事,只是當你真正碰上了,你自然會找出最適合的解決方式,當然,適合的方式因人而異,我不能說我的方式是最好的,只希望樓主也能找出最適合他的方式來解決目前的問題

媽媽咪啊 wrote:
(一) 兩年內男方不得要求女方生小孩。
(二) 共同的女兒○○○由男方贈與土地一塊,合約市值新台幣五百萬元。贈與時間最慢在男方擁有土地支配權時,且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脫產。
(三) 夫妻財產分開並溯及婚前。
(四) 男生必須負責孩子○○○每個月1.5~2萬元的教育生活費用,並於月出匯入女方戶頭,直至孩子○○○大學畢業,至少必須支付新台幣350萬元。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止付。
(五) 男方必須負擔家庭所有開銷(包括: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買菜錢、家用品),每個月約5千元至一萬元。並於月初先匯入女方戶頭。
(六) 男方必須賠償女方精神慰問金3百萬元,或賠償等值土地或房屋。從此女兒從母姓,並由母親取得監護權,男方不得有議。
(七) 從立約日 年 月 日起,男方不得向女方要求任何的家用或任何開銷。
(八) 男方出國或出門在外必須全天候開機,不得以任何理由關機。
(九) 男方配偶願意離婚,女方可取得女兒監護權及新台幣3百萬元賠償金。
(十) 男方必須善盡為人父的責任,負起教養及陪伴孩子的重責,並做孩子的好榜樣,教導孩子追求人性中的真善美,若有失職,男方無條件放棄孩子的監護權。
(十一)從立約日以後,若有欺瞞妻子或精神或言語虐待女方情況而導致婚姻失
和或離婚,男方必須放棄孩子監護權,並賠償女方三百萬元。
(十二)男方必須從民國98年起規劃每年旅遊基金新台幣五萬至十萬左右,直至女兒○○○ 大學畢業為止;若期間男女雙方失和或離婚,男方必須繼續支付每年旅遊基金新台幣五萬至十萬左右給女方,直至女兒○○○大學畢業為止。
(十三)男方無條件分擔家事:拖地、擦洗窗戶…等等較為粗重的家事。
(十四)若男女雙方已無愛作為生活基礎,男女雙方均可提出離婚訴求。離婚後,
考量男生再婚的可能性非常高,所以將孩子監護權給女方,男方保有假
日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