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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另一半秘密我該用什麼樣的態度面對?

optech wrote:
我想我沒法接受這樣的...(恕刪)


有些事情若不是當事人,是很難瞭解其中的痛的,相信我,我本來也不知道我可以接受這樣的事,只是當你真正碰上了,你自然會找出最適合的解決方式,當然,適合的方式因人而異,我不能說我的方式是最好的,只希望樓主也能找出最適合他的方式來解決目前的問題
看的出來 樓主很愛另一半
可是尊夫人有沒有相對的愛你呢
選擇睜一隻眼 最後換來一定是老婆攤牌跟你離婚
樓主的自責我感同身受 我也有過相同的遭遇 看我發過的文就知道
畢竟 男人為了養家 辛苦打拼 忽略另一半 一定有的

相信我
先不要攤牌 或先點一點 看看尊夫人心中還有沒有這個家(你的錢)
攤牌後 要抓更難抓了
就像我抓我前妻之前點了他很多次 最後變本加厲 每天很晚回家連小孩都不抱
最後也只能找徵信社
說實在 到了這時候 也只能做停損點的決定了

正正 wrote:
相信我
先不要攤牌 或先點




同意+1

看過父親許多友人慘痛的經驗:無法以靜制動的人永遠是輸家

該查的要先查,搞清楚再決定怎麼做

即使心中很痛苦也要不動聲色........
答案已經有了
先找徵信社舉證
在諮詢一下律師
然後好好的談一談
顧好自己的財產
加油^^
既然知道了..... 一定不能不坑聲的... 不然自己壽命會少20年。

要做最壞的打算... 如果離婚,怎樣對自己是好的。

財產方面... 先做準備。

要賠償... 要小孩監護權... 就要想辦法取得對自己有利證據。

***

離婚固然對孩子不好... 不過與其不和睦... 不如離婚... 畢竟雙方還是能愛孩子的... 相信不會比在吵架環境差。

***

準備妥當後... 有原諒的意思... 那就給她機會點一下... 讓她自首吧。

如果她說保證不再與他往來... 那你狠話要說在先... 有一丁點聯絡都不行...

馬上電話遞給她... 在你面前要她與他說清楚... 從此後不能再有通話紀錄....

然後... 偷偷再觀察些日子就可知道了 (那賤男一定會想再聯絡她)。

否則... 就不用客氣了... 拿那賤男人的賠償費... 來補償小孩也不錯。

樓主要加油

告他妨礙家庭拿到賠償金!!!之後想幹麻都可以
23歲的九局下半 轉啊轉 我把帽子反戴 還在期待逆轉 青春像是一場棒球比賽 三人出局 明天還會有新的舞台

是Dear

還是

Dear XXX

這兩個不太一樣吧...

說稱呼用Dear沒關係的人確定嘛?

例如
寫信給朋友(例如張三)應該是用 Dear 張三 而非 Dear 吧!!!

一定要簽名嗎 @_@?
(一) 兩年內男方不得要求女方生小孩。
(二) 共同的女兒○○○由男方贈與土地一塊,合約市值新台幣五百萬元。贈與時間最慢在男方擁有土地支配權時,且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脫產。
(三) 夫妻財產分開並溯及婚前。
(四) 男生必須負責孩子○○○每個月1.5~2萬元的教育生活費用,並於月出匯入女方戶頭,直至孩子○○○大學畢業,至少必須支付新台幣350萬元。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止付。
(五) 男方必須負擔家庭所有開銷(包括: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買菜錢、家用品),每個月約5千元至一萬元。並於月初先匯入女方戶頭。
(六) 男方必須賠償女方精神慰問金3百萬元,或賠償等值土地或房屋。從此女兒從母姓,並由母親取得監護權,男方不得有議。
(七) 從立約日 年 月 日起,男方不得向女方要求任何的家用或任何開銷。
(八) 男方出國或出門在外必須全天候開機,不得以任何理由關機。
(九) 男方配偶願意離婚,女方可取得女兒監護權及新台幣3百萬元賠償金。
(十) 男方必須善盡為人父的責任,負起教養及陪伴孩子的重責,並做孩子的好榜樣,教導孩子追求人性中的真善美,若有失職,男方無條件放棄孩子的監護權。
(十一)從立約日以後,若有欺瞞妻子或精神或言語虐待女方情況而導致婚姻失
和或離婚,男方必須放棄孩子監護權,並賠償女方三百萬元。
(十二)男方必須從民國98年起規劃每年旅遊基金新台幣五萬至十萬左右,直至女兒○○○ 大學畢業為止;若期間男女雙方失和或離婚,男方必須繼續支付每年旅遊基金新台幣五萬至十萬左右給女方,直至女兒○○○大學畢業為止。
(十三)男方無條件分擔家事:拖地、擦洗窗戶…等等較為粗重的家事。
(十四)若男女雙方已無愛作為生活基礎,男女雙方均可提出離婚訴求。離婚後,
考量男生再婚的可能性非常高,所以將孩子監護權給女方,男方保有假
日探視權。


以往的經驗看來, 網友多半勸離不勸合, 不過希望樓主可以好好想一下, 覺得自己的老婆愛你嗎? 這麼多年來你有沒有感受他的家裡, 或是對你的付出.

你們都結婚哪麼10 年了, 互相因該都很了解, 好好談一下也是個好辦法, 或許這位 A 君只是個談的來的朋友, 叫 Dear 也不是哪麼嚴重, 很多人寫信都會用 dear 開頭, 婚姻本來就是個難修的學分, 但是希望不要輕易放棄, 加油!!
恩... 這個是 "婚前協議" 還是 "離婚協議"?
我們討論的是太太紅杏出牆, 有兩個男主角; 下面的男方指的是姦夫還是丈夫?
有關於錢, 單位好像多一個零吧!

還是我已經是 LKK, 跟社會脫節了?

媽媽咪啊 wrote:
(一) 兩年內男方不得要求女方生小孩。
(二) 共同的女兒○○○由男方贈與土地一塊,合約市值新台幣五百萬元。贈與時間最慢在男方擁有土地支配權時,且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脫產。
(三) 夫妻財產分開並溯及婚前。
(四) 男生必須負責孩子○○○每個月1.5~2萬元的教育生活費用,並於月出匯入女方戶頭,直至孩子○○○大學畢業,至少必須支付新台幣350萬元。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止付。
(五) 男方必須負擔家庭所有開銷(包括: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買菜錢、家用品),每個月約5千元至一萬元。並於月初先匯入女方戶頭。
(六) 男方必須賠償女方精神慰問金3百萬元,或賠償等值土地或房屋。從此女兒從母姓,並由母親取得監護權,男方不得有議。
(七) 從立約日 年 月 日起,男方不得向女方要求任何的家用或任何開銷。
(八) 男方出國或出門在外必須全天候開機,不得以任何理由關機。
(九) 男方配偶願意離婚,女方可取得女兒監護權及新台幣3百萬元賠償金。
(十) 男方必須善盡為人父的責任,負起教養及陪伴孩子的重責,並做孩子的好榜樣,教導孩子追求人性中的真善美,若有失職,男方無條件放棄孩子的監護權。
(十一)從立約日以後,若有欺瞞妻子或精神或言語虐待女方情況而導致婚姻失
和或離婚,男方必須放棄孩子監護權,並賠償女方三百萬元。
(十二)男方必須從民國98年起規劃每年旅遊基金新台幣五萬至十萬左右,直至女兒○○○ 大學畢業為止;若期間男女雙方失和或離婚,男方必須繼續支付每年旅遊基金新台幣五萬至十萬左右給女方,直至女兒○○○大學畢業為止。
(十三)男方無條件分擔家事:拖地、擦洗窗戶…等等較為粗重的家事。
(十四)若男女雙方已無愛作為生活基礎,男女雙方均可提出離婚訴求。離婚後,
考量男生再婚的可能性非常高,所以將孩子監護權給女方,男方保有假
日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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