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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同性婚姻,身為反對者的你是為何而反對?


atai0215 wrote:
不反對~因為那是別人...(恕刪)


如果是自己的小孩,會確認他是否走這條較辛苦的路

如果她決定如此,此時家庭不支持,誰支持?
家不就是這種情況下用的嗎?
StefanL wrote:
引: "chrono...(恕刪)


謝謝你的指教
針對你的問題 也容我說明
1
首先「權力」是power
而婚姻平權的權是指「權利」是right
通常講權力我們用大及小 權利我們用多及少或優與劣 而地位我們才用高及低
細緻的講是某些異性戀者認為同性戀根本不該"存在",是大自然及整個宇宙的"錯誤"
違背了"神"的意思 在某些國家,同性戀是會被活活打死的,在台灣當然是不會,然而還是有不少人認為同性戀是個錯誤,所以能夠讓同性戀活著就已經足夠了,不要把你們不潔的行為拿到枱面上來就好,這是一種自以為"地位"比較高的想像(異性戀是正常的;同性戀是反常的),有了這樣的想像之後,對於同性戀"權利"的壓縮就有了正當的理由
至於你提到女廁及男廁,也許可以想請你先想一下,你自己的住家有沒有分男廁跟女廁?為什麼這種區別絕大多數都在公共的領域出現?真的單純只是因為如廁方式的不同嗎?
2
台灣目前沒有婚姻法(歸類在民法-親屬篇),但將來也許可以有,只是另立一個同性婚姻法真的有比較好嗎?
這個問題其實很複雜,在理想層次上,可以很開放的討論比較,但回到現實層面,另立一個同性婚姻法只是改善了"權利"而沒有改變"地位",所以我才舉了白人及黑人廁所的問題,白人及黑人都有上廁所的權利,但一個在房子內,一個在房子外,差在那裏?就在地位上
3
我知道這種"地位"的改變並不能夠只是靠著這一點點改進而完全消除,但起碼象徵了一點點人類文明的進步
4
對於很鍾情於另立一個什麼同性戀或同志什麼法的,不然請你們支持同性戀參政權保障法好了,保障我們同性戀參政的"權力",保障我們在立法院的名額,這個我絕對沒有意見,拜託了
什麼年代了
還有人這樣想的喔?
好好笑啊
Mr. PAPACITO wrote:
..同性婚姻是違反天則的,否則人類不會有男性女性之分,而有可能是雌雄同體.(恕刪)
chronowave wrote:
白人及黑人廁所的問題,白人及黑人都有上廁所的權利,但一個在房子內,一個在房子外,差在那裏?就在地位上...(恕刪)


有些是屬於邏輯面的:

黑人白人都是人,所以把廁所一個放屋外一個放屋內,是不平等的。

大人小孩都是人,但是因為小孩更需要保護,所以針對小孩有製作更多法保護他。也有投票、騎車等都規範了年齡限制。

軍人、公務員、工人、商人都是人,因為公務員、軍人於執行公務時影響的人更多,所以另外制定更嚴的法律限制。

男人女人都是人,但是因為身體體能的不同,在勞基法上對於加班時數也有不一樣的限制。另外其他法律也可以找到不同的規定。

法律針對不同情形給予不同規範,這是非常正常的情形。

同一種情形,如果法律規範同性戀、異性戀不可以一起受教育、就業,那就是不平等。那就不符合人權,但是如果是另外設立法律給予平等的保護,又有哪裡是不平等的意味呢?



swabber wrote:
有些是屬於邏輯問題:...(恕刪)


憑著我們對"愛一樣;一樣愛"的信念
同性戀也該一體適用"婚姻制度",需要做的是微調民法親屬篇的法律用語,使其中性化
至於要另立一個法,並不是不行,只是那個差異性是不是大到非要另立一個法來規範?
我持懷疑的態度,因為同性戀跟異性戀就差在性傾向/性行為方式還有配偶間無法以天然方式產下血親
但性行為方式或性傾向需要由法律來指導嗎?
擔心同性配偶收養小孩會把小孩教成同性戀?(這是沒根據的想像啊,因為異性戀教育對我們完全失敗了)
擔心同性配偶收養的小孩會被歧視,那該立的是反歧視法以及實施性平權教育吧,跟婚姻制度有關嗎?

最後在前一篇回覆第4點有提到 請支持同性戀參政保障名額立法 這個就是明顯的弱勢 需要特別保障
chronowave wrote:
微調民法親屬篇的法律用語,使其中性化;...(恕刪)


問題在於 微調民法親屬篇的法律用語,使其中性化,這真的是一種「微調」嗎?
對某些人認為是微調,對某些人則否

何謂男?何謂女?何謂通姦?何謂外遇?...因為我們的法律是需要明文規範的,一定會遇到很多問題

而且對異性戀來說男就是男、女就是女,有必要改成中性的道裡是什麼?

現行婚姻指一男一女,男和女性大致是以身體器官判定,就異性戀眼中男女看法未來至少要改成6種(例如:異性戀男、異性戀女、男同性戀男、男同性戀女、女同性戀男、女同性戀女)或是更多種(考慮雙性戀)。每個人身份證性別攔是要廢除還要事先把同異性戀等都標上去?

還是說乾脆不管男女都稱配偶,然後又要定義了配偶是單數還是多數,不然也可能產生一男多女或一女多男。

swabber wrote:
問題在於 微調民法親...(恕刪)

哦...........

Q
何謂男?何謂女?何謂通姦?何謂外遇?...因為我們的法律是需要明文規範的,一定會遇到很多問題
A
你只是把法律用語需要為了配合時代進步而需要讓法院實務去做解釋部份給"高調化"而已,聽起來很有道理,但其實很無語,因為這個部份的回答無論我怎麼回答你,每個人都看法都不會一樣,就比如說外遇,精神外遇算不算外遇?你問何謂男,何謂女?那婷婷是?你問大家,大家也都不會有完全一致的共識
這也是為什麼司法界會有一堆法律見解的決議還有大法官做的釋憲文 你腦中的完美法律 現實世界裏不存在!
Q
而且對異性戀來說男就是男、女就是女,有必要改成中性的道裡是什麼?
A
對同性戀來說似乎也差不多耶,除非如上題的特殊的案例,這不管是同性戀或異性戀,答案都不見得一樣
莫非你在潛意識裏把同性戀當外星人? 我看到男的就是男的 我喜歡這個男的 這才是同性戀啊 不是嗎?
Q
現行婚姻指一男一女,男和女性大致是以身體器官判定,就異性戀眼中男女看法未來至少要改成6種(例如:異性戀男、異性戀女、男同性戀男、男同性戀女、女同性戀男、女同性戀女)或是更多種(考慮雙性戀)。每個人身份證性別攔是要廢除還要事先把同異性戀等都標上去
A
你又回到迷思的原點,你先預設了一個限制,然後再自己去說這個東西就這樣,你們硬要插進來,會造成我們的困擾,你們走開去旁邊自己弄一個法啦,這是「劃地自限」吧
我覺得異性戀中會跟你一樣,把性別分成六種以上的,不會很多耶
Q
還是說乾脆不管男女都稱配偶,然後又要定義了配偶是單數還是多數,不然也可能產生一男多女或一女多男。
A
你這個部份的引申 真的很跳TONE 目前的定義之下婚姻就是「1 VS 1」就像street fighter一樣,至於你想要提倡變成格鬥天王the king of fighters「3 VS 3」或「X VS X」,或許你該另開一棟樓去討論耶
其實你真正想要的是這個吧!?
chronowave wrote:
哦............(恕刪)

算了
多說無益
一切都是觀念問題 邏輯問題 和 現實問題

swabber wrote:
算了多說無益一切都是...(恕刪)

謝天謝地
你終於願意放棄了
chronowave wrote:
謝謝你的指教針對你的...(恕刪)


感謝您的提醒,我去看了我另一篇寫到"權利"也把它寫成"力"了,我中文越來越爛了 :(

回應您,如下

1.的確分男廁女廁的大多都在公共場所,在家裡面沒有在分.家裡的廁所就有如,今天絕對沒有人有權力禁止同性戀者私底下辦喜酒辦婚禮(但這都只是儀式沒有法律效力),你要怎麼樣辦要怎麼樣慶祝那是個人的私事沒有人有權過問(就好比在家上廁所,你要站著還是坐著或是倒立如廁都沒有人能管).但是今天你到公共場合,就必須照著公共的規範來走.談到真正的法律上的結婚,就不只是有關乎於兩個人的事情了,因為法律上結了婚後,很多事情就會關係到更多的人.比如說,稅法,結了婚的所需繳的稅可能會比單身的少(我只是在舉例結了婚和沒結婚在法律上先後的差別,跟同性戀不同性戀沒關)
所以我覺得還是有分別的婚姻法來管理異性戀和同性戀比較好.

2&3.我覺得今天很多同性戀訴求的地位上的平等很多都是無稽之談.
同性戀在台灣並沒有地位上的不平等,因為,於教育,今天同性戀不會因為他/她是同性戀的身分不能去上學,或是考上台大卻因為同性戀的身分被拒絕入學;於食,沒有餐廳會因為你是同性戀不讓你進去吃飯,也沒有餐廳有張貼任何公告說不歡迎同性戀顧客;於衣,台灣沒有規定同性戀要配戴什麼特殊的識別證件;於住,沒有一個鄉里有投票說拒絕同性戀入住;於行,任何交通運輸有歧視同性戀.
所以,請同性戀的朋友不要在一直打悲情牌,悲情牌都是在無理取鬧.不要把自己說的好像很弱勢,其實以目前來說,你們所擁有的權利(結婚除外,因此我支持同性婚姻法規的制定,不能跟愛的人結為連理的確很慘)但是很多時候我覺得同性戀的朋友常常會說覺得被周遭的人另眼相待,這大多時候都是自己心理的那一關過不了,自己想像出來的.就算是真的被周遭的注目也是因為你特別,就像是走在街上特別高的人(190cm+)或是特別帥或是特別漂亮的人都會因為特別特殊會被旁人多看一兩眼,這個算是歧視嗎?我不覺得.

4.請問現在同性戀是不被允許投票嗎?為什麼你們的參政權有被剝奪?今天同性戀想要去選總統或是立委,去抱個名就可以參選了,沒有歧視沒有剝奪參政權之說.
為什麼原住民會有立委的保留名額,那是因為大多數原住民住在部落山區或是台灣東部,在那邊教育資源和行政資源上面比較匱乏,所以比較在西部的民眾來說,在先天上原住民會有比較不平等的機會.再說,為什麼殘障的朋友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很明顯的就是他們相對於好手好腳的人來說不管在就業還是一般的食衣住行上都是比較不方便和缺乏資源.所以有立其權益保障法之必要.話說回來,身為同性戀的朋友,你們其實並沒有什麼特殊的地方,你們所獲得的教育資源,政治資源都跟我們一般人一樣,因此你們有什麼必要要求立特別保護法?是不是要變成以後只要在我是同性戀的選項裡打勾,聯考(基測)還能加分,這樣你們才高興?

總而言之,對於同性戀者,除了在婚姻議題上我會給予同情和憐憫支持外(但不能無限上綱),我覺得一切還是要一視同仁,該罵就罵該支持就支持,相對的同性戀者也不要一直把自我悲情化,不能一直想說因為我是同性戀所以別人要更保護我更尊重我,就像你第四點那樣的說法,讓我覺得很不舒服,你自己都看不起你自己了,憑什麼要別人幫助你?


話說的有點重,但是希望你能參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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