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ian93 wrote:
所以我說"不單單是因...(恕刪)
那我就覺得不用再多說甚麼了,畢竟就是前後立場不一,今天同性伴侶要求在這份草案修改繼承編的用語,真的是在意被繼承人的意思?我倒認為是在害怕當被繼承人無法為或不願為意思表示將財產權移轉的時候,比如來不及為遺囑行為或是不願意贈與,還能透過應繼分或是特留分來保障自己,於是表面上用來說服群眾的,是崇高的社會感情,但骨子裡要的不僅是基本人權,且還要更進一步的財產,我沒辦法認同這種欠缺正當性的手法。
於是就回到我在此篇討論串第一篇文章的內容了,利益放大到整體社會來看,拮抗時而有之,你現在要的利益就是沒有法律保護,如果要別人放下他的嘴邊肉讓你也有機會吃一塊,光靠內心認為那個利益應該歸屬於你而訴說的不公平,很難說服人,但要爭取同情,顯然簡易得多了不是?能吃到的機會也多了一些。
但我還是尊重你們有立法為自己財產權發聲的自由,此種訴求法律保護確實是一種平等權的概念,只是你們的手段必須坦誠,不要一直強調「只是」要基本人權(我看得出來你沒有,我先聲明我寫文章時的你,不一定是真的指你,只是比較口語上的舉例)否則社會部分人產生的觀感就很差了,而即使別人不在意、不認同讓你們透過制度能取得財產,甚至選了與你相反的方向,不能以之為不尊重同性權益,因為你們的利益方向在財產上可能是有拉扯的,在這個社會共識底下,在未成為具體明文規範前,與該利益相關的你可以認為你有此權利,與該權利相關的他人也可以認為你不應該有此權利,這不就是一個整體的社會利益概念嗎?為什麼別人在表達他想要的社會利益,而跟你們的面向不同時,就要被定義為不公平的對待?這是我很詬病的地方,也是一種間接的暴力。
至於你舉的比例原則,我為什麼要提,是因為你先提出來的,你如果試圖用法律說服別人,那麼我認為你在法律上的論述必須有道理,有謬誤的東西可以再討論,即使是和你對立立場的我也有可能產生邏輯錯誤的時候,而不是自己舉例錯誤的時候再否定自己的例子,說這種討論偏離主題,我認為這樣並不是很負責任的做法。
另外,你回覆的這句話,可能需要審視一下:「法律從來都只是"消極的禁止",而非"積極的鼓勵"。法律是"禁止你殺人",而不是"鼓勵你不殺人"。」
最好看一下誡命規範和禁止規範的區別,另外,可以再思考,和修正草案同是民法上的無因管理是在鼓勵還是在禁止?這應該是很好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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